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继家电下乡后出台的又一重大支农政策,是中央刺激农村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切实组织实施好我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根据《湖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湘财外[2009]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 工作宗旨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力,加快农村
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 补贴范围及对象
(一)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县农民在湖南省
境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和微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或新购轻型载货车和微型载货车都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二)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县农民在湖南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三)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县农民在湖南省境内购买本省生产的轻型载货车(不需要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四)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我县农民在湖南省境内购买摩托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五)换购轻型载货车,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享受下乡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本方案所称的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三、 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
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四、 补贴比例及金额
(一)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
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二)对购买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三)对购买本省产轻型载货车(不需要报废三轮车或低速货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本省产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四)对购买摩托车的,按销售价格13%称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五、补贴资金申报及审核拨付
(一)农民在申报补贴时,需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
2、县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1)“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项大于1800㎏但不超过6000㎏的,确认为轻型货车;
(2)“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二)补贴资金实行“县级审核、县级直付”方式,地点设在县政务公开服务中心,申领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时,县级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将补贴资金直接付给购买人;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 湘阴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由周利人任组长,郭平、徐再新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徐再新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财政局。
(二)广泛宣传政策。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大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车、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农村消费者家喻户晓,充分调动消费者的购买积极性。
(三)提高服务水平。销售商家对下乡产品要进行张榜公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在行政性收费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财政部门要公示农民办理申报补贴资金的地点、业务程序补贴标准和所要携带的资料等,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手中。
(四)加强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商务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监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同时财政、商务、物价、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禁止任何部门在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上牌时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