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重庆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该院行政庭几位资深法官,在解读这一规定时称,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12月11日重庆晚报:《重庆高法暂行规定:因公喝酒醉死算工伤》
因公喝酒醉死算工伤?在公款吃喝屡禁不止的今天,因饮酒过量而死于非命的案例,可谓屡见不鲜:云南华宁县委下派锻炼干部贾某,陪县里领导吃饭时醉死;河南新县人口计生委主任郭某,因应酬喝酒“海量”而亡;武汉市新洲区水务局副局长金某,在陪客吃饭过程中,几杯白酒下肚,导致心脏病突发,当场猝死……
如果,当地媒体对几位法官的解读没有误报,那么,重庆市高院这一规定,估计将在中国官场赢得满堂喝彩。但凡有个一官半职的人,肯定希望当地司法机关赶紧与重庆“接轨”,为因公喝酒伤亡提供法律保障。尽管,因公喝酒伤亡者多属无奈,但组织上尤其是法院,能将其视作工伤,并判定所在单位给予可观的经济补偿,毕竟体现出了一种难得的“人文关怀” 嘛。当然了,普罗大众终日为生计奔忙,即使有谁豁出去了,也想“因公喝酒伤亡”一把,恐怕没那个机会!
那么,何谓工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国家、政府、法律赋予的公务过程中受到意外的伤害。然而,酒家、饭店既非履行公务的必需之所,更非处理日常工作的专属之地。虽说陪上级领导或异地官员饮酒过量,在一些人看来,也是一种“工作需要”,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充其量只能视作一种自虐性异常行为,根本算不上“意外的伤害”。何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重庆市高院给因公喝酒伤亡者“松绑”,由此产生的后果不可小觑:一是可能助长公款吃喝之风;二是可能使某些官场“酒仙”的行为合法化;三是可能催生官员挥霍公款,喝酒伤亡,反由纳税人悉数买单的反常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