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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国务院军委共同领导国防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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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2 22: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12月22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日再次审议国防动员法草案。草案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说,草案初审稿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防动员工作中的职权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应当依照国防法的规定,明确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些意见,建议对条文作上述修改。

洪虎表示,草案初审稿第八条第二款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的应急处置权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采取本法规定的国防动员措施尤其是特别措施,涉及对公民和组织权利的限制,应当慎重使用。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采取本法规定的国防动员措施”修改为“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

洪虎说,草案初审稿对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编制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草案应当明确国防动员体制机制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理的体制机制有机衔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编制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应当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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