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集拖协[2008]48号
关于请求依法取缔“闸口费”的报告
省交通厅:
本协会,即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是经深圳市民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由深圳市各集装箱拖车运输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民间组织,目前拥有400 多家会员企业。
本协会代表深圳市各集装箱拖车运输企业,谨此向贵厅反映深圳市各港口码头经营者违法向拖车运输企业收取“闸口费”的问题,并请求贵厅依法将该“闸口费”予以取缔。
第一部分 “闸口费”收费背景
深圳市各港口码头经营者自1998年起,先后开始向拖车运输企业收取“闸口费”(部分港口码头经营者称之为“操作服务费”),到现在已有10年历史。当拖车运输企业受客户(货主或货运代理人)委托到深圳市各港口码头提取集装箱(提箱)或交付集装箱(交箱)时,各港口码头经营者均在拖车通过闸口时,强行向拖车运输企业收取闸口费,否则不予放行。目前,深圳市各港口码头收取闸口费的标准不一: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蛇口集装箱码头按每车次20元的标准收取;赤湾集装箱码头、蛇口招商港务码头按每车每箱次25元的标准收取;妈湾海星码头按提箱30元、交箱20元的标准收取。
据有关部门统计,深圳港2007年度的集装箱吞吐量近2110万标箱,其中86%需要通过陆路接驳运输,即约有1814万标准箱需要拖车运输。按每个标箱平均收取20元闸口费计算,深圳市各港口码头经营者于2007年度向各拖车运输企业收取的闸口费高达3.628亿元。
第二部分 “闸口费”属于违法收费之理由
本协会认为,深圳市各港口码头经营者向拖车运输企业收取的上述“闸口费”,无任何合法依据,属于违法收费,应依法予以取缔。具体理由如下:
一、拖车运输企业与港口码头经营者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港口码头经营者向拖车运输企业收取闸口费,无合同上的依据。
通常情况下,在涉及海洋运输的物流体系中,参与的主体主要有货主(卖方或买方)、货运代理人(货代)、船公司、港口经营者、拖车运输企业等当事人。在物流运转过程中,上述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或存在以下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货主、货代与船公司之间存在海洋运输合同关系:船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货主、货代的集装箱货物从某港口运到另一港口,货主或货代则按合同约定,向船公司支付海运费用。
(二)船公司与港口经营者之间存在港口及码头服务合同关系:港口经营者按合同约定,向船公司提供港口及码头服务,船公司则按合同约定,向港口经营者支付船泊停靠港口产生的费用及货物(包括集装箱)在港口码头产生的费用,包括引航费、移泊费、停泊费、货物港务费、装卸费等。
(三)货主、货代与拖车运输企业之间存在公路运输合同关系:拖车运输企业按合同约定,为货主或货代到指定港口码头提箱,并将集装箱运到指定地点,或从指定地点运送集装箱到指定港口码头交箱,货主或货代则按合同约定,向拖车运输企业支付公路运费。
在上述物流体系中,拖车运输企业到港口码头提箱或交箱,完全是受货主或货代委托,只与货主或货代之间存在公路运输合同关系,与港口码头经营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因此,港口码头经营者向拖车运输企业收取闸口费,无合同上的依据。与港口码头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的是船公司,集装箱及货物在港口码头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港口码头经营者向船公司收取,不应向拖车运输企业收取。
二、港口码头经营者向拖车运输企业收取闸口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贵厅联合省物价局制定的《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港口收费项目属于“政府定价”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国家对商品价格及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机制。一般的商品价格及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一些特殊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价格或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办[2002]100号,2002年12月24日公布实施)的规定,港口收费已被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属于“政府定价”项目而不属于“市场调节价”项目。
(二)贵厅联合省物价局制定的《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及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港口收费规则》所列明的收费目录中没有“闸口费”或“操作服务费”这一收费项目。
交通运输部、省物价局及贵厅作为政府交通、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以下三部调整港口收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7月14日,交通部令第8号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1997年4月29日,交通部令第3号发布,自1997年6月20日起实施,2001年12月24日,交通部令第11号修正)。
3、《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2000年1月13日[粤价(2000)26号]文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上述三部收费规则,港口经营者可以向停靠港口的船泊及进出港的货物(包括集装箱)收取的费用项目主要包括:(1)引航、移泊费;(2)拖轮费:(3)系、解缆费:(4)停泊费;(5)开、关舱费;(6)货物港务费;(7)装卸费(包括“散货装卸费”及“集装箱装卸包干费”);(8)工时费等等。在上述三部收费规则中,没有任何关于“闸口费”或“操作服务费”的规定,即没有“闸口费”或“操作服务费”这一收费项目。
由于国家对港口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港口及码头经营者在港口收费方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上述三部收费规则的规定。上述三部收费规则中列明的收费项目,港口码头经营者才可以收取。上述三部收费规则中没有列明的收费项目,港口码头经营者不可以收取。闸口费属于上述三部收费规则中没有列明的费用项目,港口码头经营者不能够收取。港口码头经营者强行向拖车运输企业收取闸口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上述三部收费规则的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三、集装箱进出港口及码头产生的费用,已全部由船公司支付。港口码头经营者再向拖车运输企业收取闸口费,属于重复收费。
在上述三部收费规则中,列明了一项港口经营者就进出港的集装箱货物,可以向船公司收取的费用项目叫“集装箱装卸包干费”。
《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集装箱在港口的装卸作业,按“集装箱装卸包干费”(附表五)的规定,向船方计收集装箱装卸包干费。
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包括:
(一)进口重箱:将重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准场,分类堆存,从堆场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然后将空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
(二)出口重箱:将堆场上空箱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将重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分类堆存,装船并进行一般加固。
(三)进口空箱:将空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
(四)出口空箱:将堆场上空箱装到船上,并进行一般加固。
(五)箱体检验、重箱过磅及编制有关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第三十九条也有与上一条完全相同的规定。
根据上一条规定,集装箱进出港口及码头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集装箱进港时,将集装箱从船上卸下到装上货方卡车这一整个过程中应产生的费用,或集装箱出港时,从货方卡车卸下到装上船这一整个过程中应产生的费用,以及箱体检验、重箱过磅及编制有关单证应产生的费用,都已列入“集装箱装卸包干费”,由船公司支付给港口码头经营者。因此,港口码头经营者已向船公司收取了“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在拖车运输企业提箱或交箱时再向拖车运输企业收取闸口费,完全属于重复收费。
四、港口码头经营者强行向拖车运输企业收取闸口费,构成垄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港口码头经营者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基于以上三大方面的理由,港口码头经营者本不应该向拖车运输企业收取闸口费,而其却强行向拖车运输企业收取闸口费,明显不公平,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第三部分 结论性意见及请求
综上所述,本协会认为,港口码头经营者向拖车运输企业收取的闸口费,既无合同上的依据,也无法律上的依据,而且还存在重复收费及构成垄断行为的问题。因此,该项收费属于违法收费,应依法予以取缔。
因各方面的原因,拖车运输企业在整个物流体系中完全处于弱势地位。货主、货代利用运输决定权一再压低运价,港口码头经营者、船公司等相关企业则利用垄断地位违法向拖车运输企业收取“闸口费”、“换单费”等不合理费用。近几年来,国际国内油价一路高涨,使本已利润微薄的拖车运输企业雪上加霜,面临生死考验。本协会曾代表深圳市各拖车运输企业多次向包括深圳市各港口码头经营者在内的有关方面呼吁取消不合理的“闸口费”、“换单费”等收费项目,但都未得到各港口码头经营者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理解与支持。
闸口费的收取,使深圳市各港口码头经营者获得了很大的利益,但同时大大增加了深圳市各拖车运输企业的成本负担,严重阻碍了深圳市拖车运输行业的发展。在本协会多方努力无果的情况下,本协会现代表深圳市各集装箱拖车运输企业,谨此请求贵厅依法取缔深圳市各港口码头经营者向拖车运输企业收取的“闸口费”,以整治行业发展环境,使集装箱拖车运输行业能够得到良好的发展。
以上请求,请贵厅予以考虑并依法予以处理为谢!
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