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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5日,是第24个全国“土地日”。今年“土地日”的宣传主题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深刻理解和贯彻落实这一主题,对于我们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全面提高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向全社会宣传普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现选编了部分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予以刊发,希望能够帮助社会各界进一步掌握和了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营造依法管理和使用国土资源的良好氛围。
1、基本农田“五不准”是指什么?
答:国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明确规定,对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即: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2、不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1)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2)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4)一户一子(女)有一宅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5)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7)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8)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空挂户的;
(9)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3、农村村民的哪些行为属于宅基地违法行为?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宅基地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2)农村村民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3)农村村民建住宅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
(4)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行为;
(5)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6)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行为;
(7)农村村民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行为;
(8)农村村民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的行为。
4、农民建房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人向所在居(村)委会提出用地申请;
(2)村(组)召开村(组)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经2/3以上村民或代表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上报时并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和户籍及身份证明;
(3)填写《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表》;
(4)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签署现场勘察意见;
(5)所在村组、村(居)委员会,乡(镇)政府签署意见;
(6)住建委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7)县国土局受理农民建房用地申报资料,对资料审查核实,对符合要求的,上报局务会研究通过后签署意见,上报县政府审批,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5、为何不能私下买卖土地?
答:《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按照上述条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私下买卖土地。
6、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量刑数额标准是什么?
答: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7、城镇居民能不能到农村建房?
答: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2014年1月10日表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基础,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决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的所谓“逆城镇化”行为。2014年1月24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8、小产权房能不能转正?
2013年11月22日,国土部住建部两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措施,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通知指出,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对顶风违法建设、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小产权房"案件,要公开曝光,坚决拆除一批、教育一片,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9、非法占用耕地罪的立案、量刑数额标准是什么?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10、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如何处罚?
答: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具体为: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这是针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这是指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采取没收的办法;
(4)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非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6)刑事责任。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土地他项权利如何登记?
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抵押登记时,土地使用权出租人与承租人,或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在租赁合同或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原土地证、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共同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审核,符合规定的,在出租或抵押的宗地土地登记卡进行注册登记,并向承租人或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12、临时用地有哪些使用规定?
答:临时用地单位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改变原土地权属性质和用途;
(2)必须给予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经济补偿;
(3)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4)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5)使用期满后,恢复土地的原用途,并及时交还土地。
13、哪些信访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答: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1)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2)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3)农村土地经营流转、村务公开、村民之间的房产纠纷;
(4)城镇房屋管理及房屋拆迁补偿争议;
(5)有关人民政府已经或正在进行裁决的土地补偿争议;
(6)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7)经过复查、复核程序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
14、什么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
答: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有偿开采。有偿取得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后,方可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有偿开采是指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15、无证开采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无证开采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且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且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行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6、什么叫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由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在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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