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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湘阴男子帮抬楼板受伤索赔未果 好人未必有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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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11: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好人有好报!”这是中国老百姓几千年“善有善报”传统道德观念的体现。但是,帮人做好事受伤就一定能获得赔偿吗?6月3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诉吴某等三人和湘阴某局健康权纠纷案让人民对此有了法律层面的理解。
    吴某驾驶拖拉机为被告余某拖运输建筑垃圾,当车辆行驶至费某超市前时,掉落一废旧空心楼板。余某与费某遂一起将楼板抬走,途中遇刘某,费某和余某便邀刘某一同前去帮忙。当三人协力将楼板抬至路东侧路基处放置时,刘某不幸摔倒受伤。刘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用去了数万元医疗费,其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刘某与费某、余某经当地司法所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刘某认为他是帮吴某和公路管理人湘阴某局排除妨害,做好事,他的损失应由吴某和湘阴某局赔偿。
    湘阴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掉落的废旧楼板并未直接造成刘某受伤,也未因占道而发生损害行人及车辆的行为。刘某是受余某,费某之邀在抬楼板时受伤的,吴某的行为未直接致使刘某受伤。吴某与刘某之间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刘某的受伤与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直接的民事法律因果关系。湘阴某局并非事以路段的管理者,也与刘某的受伤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两者均不应承担刘某损失的赔偿责任。余某,费某与刘某已达成调解协议,同样依法不再承担刘某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几位当事人和当地群众一边传看民事判决书,一边议论:看来,做好事能不能获赔,还得看找谁赔,这件事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知识课。


作者:张风光 来源:岳阳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5日

发表于 2015-6-11 15: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法院判的头头是道,但刘某的医药费由他自己一个人出?
发表于 2015-6-11 17: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字:瞎扯!!!!!
发表于 2015-6-11 20: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法官在瞎扯淡。事实摆清楚。相关人员要负部分责任。也就是承担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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