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猜你喜欢
查看: 1505|回复: 3

多次承包后的工伤责任人如何认定[工伤案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9-6 14: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诉人:皇甫某,男,17岁,农民。
  
  第一被诉人:钟某,男,28岁,某电器厂电须刀车间承包人。
  
  第二被诉人:某电器厂。
  
  法人代表:李某,某电器厂厂长。
  
  第三人:周某,女,41岁,某电器厂电须刀车间工作。
  
  案情:
  
  申诉人于1997年5月31日下午7时在第一被诉人车间操作注塑机时,因机器开关故障致右手被压伤残,要求第一被诉人承担伤残补助费,但第一、第二被诉人都以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不承担,特请求仲裁。
  
  调查核实情况:
  
  第二被诉人、法人代表李某将本厂电须刀车间交由第一被诉人钟某承包经营,虽独立核算,但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而第一被诉人钟某将本车间的一台注塑机交由第三人周某负责操作。申诉人皇甫某系于1997年4月15日被其母即第三人周某叫来共同操作注塑机。根据该车间保留的入库工账簿和工资单,其工账和工资都由周某一人记录和领取。1997年5月31日下午7时许,申诉人违章操作致残,被市劳动局认定工伤,被市劳动鉴定委员鉴定伤残为7级。事故后,第一被诉人已支付申人医疗费用等4000多元。
  
  分析意见:
  
  申诉人与第一、第二被诉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理由不足,但申请人在车间工作已被第一、第二被诉人默许。根据劳办发(1997)62号文件第二条“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式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的规定,本起工伤事故单位为第二被诉人。根据苏办发(1994)109号,本起工伤事故单位为第二被诉人。根据劳办发(1994)109号文件关于“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是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的规定,第三人应承担本起工伤事故的主要补偿责任。
  
  仲裁结果:
  
  本案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第三人、第一被诉人各支持申诉人伤残补助费9000元;
  
  2、第二被诉人负责安排申诉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3、本案受理费、处理费500元,其中第三人承担260元,第一被诉人承担120元,第二被诉人承担120元。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发表于 2006-9-6 14: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辛苦了,大家都来看看!也许以后有帮助!
发表于 2006-9-7 13: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看一下~~

对这个好不了解的

发表于 2006-9-7 13: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发这个东东给我们看,我可学到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服电话

0730-230 9876

工作时间 全天 8:00-17:30

微信公众号

APP客户端

Copyright © 2016-2017 WWW.XYPUB.COM All Rights Reserved. Discuz!X3.4 @技术支持:NS TECH 粤ICP备16098181号-2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