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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整顿无证无照从事预制构件经营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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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7 11: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顿无证无照从事预制构件经营活动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7-11-30 10:26:30 发布者: 信息科
 

湘政告〔2007〕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

行动的通知》精神,规范我县预制构件行业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全县人民群众居家安全,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县人民政府决定自10月上旬开始在全县开展集中整顿无证无照从事预制构

件经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许可或批准,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二、凡已开业但未办理证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办理证照。

三、凡无证无照从事预制构件生产经营活动,其产品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

众居家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工商、建设、安监、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可依法查封、扣押当

事人用于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无照从事预制构件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

储等便利条件,违者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罚款。

五、工商、建设、公安、安监、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守执法纪律,依法行

政,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依照相关法纪追究责任。

六、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使

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自湖南省湘阴县政府公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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