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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商品房买卖中的陷阱[此帖为转帖,不代表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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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1 23: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品房买卖,金额大、周期长、主体复杂、涉及因素多,可设陷阱处多不胜数,也防不胜防。所以对购房者而言,最要紧的是选择实力强、信誉良好的发展商,其次才是认识和防范售房陷阱。切不可拿了几大绝招便勇闯“敌阵”。

商品房买卖中的第一大陷阱叫做“只准结婚,不准离婚”。落不落订,主动权在购房者手中,落了订,你就不能不订预售契约,订了预售契约,你就不能不交购房款。反正从落订那天开始,你就必须“娶”你定的那套房了————哪怕它一再“推迟婚期”,哪怕它“花容”变“麻面”。我的律师朋友,为购房者打退房官司的,差不多全军覆没。所以购房者一定要珍惜落订的权利。对付这一陷阱的绝招就是“不见兔子不撒鹰”。这“兔子”又可分为“大兔子”和“小兔子”,“大兔子”是指现楼,而“小兔子”则是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楼好理解,为什么见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能“撒鹰”呢?按照现行规定,发展商要想预售商品房,必须先把房子做到一定程度,再和银行签好协议,他的售房资金受到政府的控制,这样他才能领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就基本保证了你买的房子不会“烂尾”。

第二大陷阱就是“天上掉下大馅饼”。比如“购房返租,以租金抵购房款”、“购房送全屋家私”、“购房送豪华装修”等等。这类“馅饼”,一部分是画饼充饥,如购房返租,它建立在一系列假设上,要所购的房租得出去,租金很高,承租人有良好的支付能力等等、等等。只要有一个环节出问题,这个美丽的肥皂泡就灰飞烟灭;另一部分是拿你的钱对你作人情。对付这一陷阱的绝招就是“静若处子”,眼不馋,心不贪。首先要明白你买的是什么,其次要清楚你自己的支付能力,根据这两条来决定你应不应该买房,应该买什么样的房。世无贪心者,骗子难行其道。

第三大陷阱是“夹带走私”。不少发展商在与你签商品房预售契约时,同时塞给你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是发展商单方拟就,只对发展商一方有好处的。许多购房者不知就里,“蒙查查”地就签了,待发生纠纷时才知上当。对付这一陷阱的绝招就是“只要大婆,不包二奶”。格式“契约”是国家主管机关制定的,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某些方面还对作为弱者的买方有所照顾。在签约时,购房者要坚持只签格式契约,如果一定要签补充协议,也必须是经双方协商、对自己比较有利的协议。

第四大陷阱是“门外风光不见了”。为了促销,发展商常常吹嘘自己的楼盘环境如何优美、配套设施如何完善,但是这些又都没有写在合同上。到了交楼的时候,根本不是那么回事。有时候,盖房之时,你确实看到大片的花园绿地,等到你住进去以后,才发现窗外的绿地变作了工地。于是你明白了一个道理:世上也有眼见为虚的事。对付这一陷阱的绝招是“先去娘家探虚实”。发展商要建楼,就得先经过规划,规划方式多为“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在一次规划里,这个楼盘的绿地、学校、商贸等设施都已经规定得清清楚楚。所以,购房者在落订之前不妨先到规划部门去查询一下,那才真是眼见为实。

第五大陷阱是“夹生饭煮了喂你吃”。发展商的房子看上去做好了,他就给你发出收楼通知书。其实,这房子的质量可能很不怎么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等于是一锅夹生饭。但是根据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你收了楼,就视为对楼宇质量的认可。对付这一陷阱的绝招,就是“不见体检证不办结婚证”。在收楼之前,先要发展商出示该项目经验收合格的文件,这些文件一般包括《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等。证件齐全了,你再收楼不迟。

第六大陷阱是“趁黑推你入洞房”。发展商往往先让你在收楼的文件上签好字,再给你一张条,叫你到物业管理处去拿钥匙。你进得房去,才发现玻璃门被打破了,电线被盗走了。你找物业管理处,他叫你去找发展商,你找发展商,他又说已不关他的事。对付这一陷阱的绝招就是“先相亲再迎亲”。签收楼文件之前,先去自己购买的单位“睇真D",回头再签收楼文件;或者在收楼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使无良发展商无机可乘。

有陷阱才会有防陷阱的“绝招”,但比之于把购房者都教成“武林高手”,更重要的问题似乎是全社会如何设法减少、甚至消灭陷阱,让买房的人“俱开颜”,从而促进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发展商也“俱开颜”。   
发表于 2008-6-1 23: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防人之心不可无,多备一些有用的知识.

发表于 2008-6-2 13: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买房要注意....

发表于 2008-6-9 08: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买房之前要注意...

验房之时也要注意....

 

 楼主| 发表于 2008-6-9 15: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多留个心眼总没错。。。。。。。。。
 楼主| 发表于 2008-6-13 23: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就这样,有些霸王条款,你不同意也得签,同意也得签,除非你不买。

但是只要交钱了,就由不得你了。
发表于 2008-6-13 13: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做起来很难,买房的时候那家伙,那合同都好多本,售楼小姐就在旁边说:这里签个字,啊,这里也签一个,这里再签一个。哪有时间来看这些条文啊?
发表于 2008-6-17 16: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事,盖贴!
发表于 2008-6-18 01: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
 楼主| 发表于 2008-6-18 09: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BR]
以下是引用[I]湘阴人在北京[/I]在2008-6-17 16:41:00的发言:[BR]没事,盖贴!

[BR] 
[BR]你还说你不是灌水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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