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08-6-30 09: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手商品房交易税费
住宅交易手续费
新建商品房
3元/㎡
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转让方费用
经济适用房
1.5元/㎡
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转让方费用
存量住房
6元/㎡
按建筑面积测量,双方各承担50%费用
产权登记费
住房
80元
向产权人收取
房屋权证工本费
10元
向共有人核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收费10元
印花税
印花税
5元
每证5元,向产权人收取
非住房转让手续费
新建商品房
6元/㎡
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转让方费用
契税
普通住宅
1.5%
按成交价格计算
免征项目:1.离婚后原共有产权的归属人2.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等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4.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5.财政部规定的其它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其它房屋
3%
按成交价格计算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它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营业税
个人住房
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让
税率5%,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金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
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
免征
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
非普通住房 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
税率5%,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其它自有住房
1.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2.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夫妻双方名义重新购房的,按以上政策规定免税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税率的百分之二十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申办公证费用
继承公证
按面积计算,商品房、非住宅20元/㎡,其它房产10元/㎡
增与公证
申办合同鉴证费
合同鉴证
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二
合同当事人双方各承担50%费用
房地产评估费用
标的总额100万以下(含100)
累进计费率0.42%
标的总额100万以上至500(含500)
累进计费率0.3%
标的总额500万以上至2000(含2000)
累进计费率0.12%
标的总额2000万以上至5000(含5000)
累进计费率0.06%
标的总额5000万以上
累进计费率0.01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收对象
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免征项目
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征收对象
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计税依据
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税率
教育费附加率为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房产税
征收对象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计税依据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税率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免征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自用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6.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征收对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者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
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计算征收
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免征项目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4.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5.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6.在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纳税人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未满两年的商品房出售
2005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差额征收营业税。
买方
卖方
税费说明
营业税
5%
5%
[BR]1.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2.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本市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3.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即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BR]购买时间在两年内的房屋需缴纳的营业税为:成交价×5%,两年后普通住宅不征收营业税,高档住宅征收买卖差价5%的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
-
公房所征个人所得税为(销售额-4000×建筑面积-合理费用)×20%
印花税
0.5‰
0.5‰
房款总额(成交价)的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