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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财务专业之税收法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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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10: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关于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     目 征 收 范 围 计 税 单 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     45% 2.乙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     8%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至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     5%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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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 10: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第39号
[BR]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BR]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BR]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BR]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BR]  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依照本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执行。
[BR]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说的“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BR]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
[BR]  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BR]  “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BR]  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BR]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BR]  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BR]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BR]  (一)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BR]  (二)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BR]  (三)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BR]  (四)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BR]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BR]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BR]  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BR]  第九条 条例第五条所说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BR]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R]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BR]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BR]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BR]  第十条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BR]  一、啤酒 1吨=988升
[BR]  二、黄酒 1吨=962升
[BR]  三、汽油 1吨=1388升
[BR]  四、柴油 1吨=1176升
[BR]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BR]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说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BR]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BR]  第十三条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BR]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BR]  第十四条 条例第六条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BR]  一、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R]  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BR]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BR]  第十五条 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BR]  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BR]  二、无销售价格的。
[BR]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BR]  第十六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BR]  第十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BR]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BR]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BR]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BR]  第二十条 条例第九条所说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BR]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BR]  一、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BR]  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核定;
[BR]  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BR]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说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是指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BR]  第二十三条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BR]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BR]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
[BR]  第二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BR]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BR]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BR]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实施。
 楼主| 发表于 2008-7-1 10: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国税发[1993]153号
[BR]   一、烟
[BR]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BR]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BR]  (一)甲类卷烟
[BR]  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
[BR]  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
[BR]  (二)乙类卷烟
[BR]  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
[BR]  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
[BR]  (三)雪茄烟
[BR]  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
[BR]  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BR]  (四)烟丝
[BR]  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
[BR]  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等。
[BR]  二、酒及酒精
[BR]  本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六个子目。
[BR]  (一)粮食白酒
[BR]  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BR]  (二)薯类白酒
[BR]  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BR]  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BR]  (三)黄酒
[BR]  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
[BR]  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BR]  (四)啤酒
[BR]  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
[BR]  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
[BR]  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BR]  (五)其他酒
[BR]  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
[BR]  1、糠麸白酒是指用各种粮食的糠麸酿制的白酒。
[BR]  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税。
[BR]  2、其他原料白酒是指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料,葡萄、桑椹、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酒。
[BR]  3、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通过酒曲发酵),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度不超过12度的酒。
[BR]  酒度超过12度的应按黄酒征税。
[BR]  4、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
[BR]  5、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过滤酿制的酒。
[BR]  6、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糖(或糖精)等调配,冲加二氧化碳制成的酒度在1度以上的酒。
[BR]  7、药酒是指按照医药卫生部门的标准,以白酒、黄酒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泡制或配制的酒。
[BR]  (六)酒精
[BR]  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分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用蒸馏方法生产的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也可以石油裂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
[BR]  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BR]  三、化妆品
[BR]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化妆品品种较多,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美容类有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等;芳香类有香水、香水精等。
[BR]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BR]  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成套化妆品等等。
[BR]  (一)香水、香水精是指以酒精和香精为主要原料混合配制而成的液体芳香类化妆品。
[BR]  (二)香粉是指用于粉饰面颊的化妆品。按其形态有粉状、块状和液状。高级香粉盒内附有的彩色丝绒粉扑,花色香粉粉盒内附有的小盒胭脂和胭脂扑,均应按“香粉”征税。
[BR]  (三)口红又称唇膏,是涂饰于嘴唇的化妆品。口红的颜色一般以红色为主,也有白色的(俗称口白),还有一种变色口红,是用曙红酸等染料调制而成的。
[BR]  (四)指甲油又名“美指油”,是用于修饰保护指甲的一种有色或无色的油性液态化妆品。
[BR]  (五)胭脂是擦敷于面颊皮肤上的化妆品。有粉质块状胭脂、透明状胭脂膏及乳化状胭脂膏等。
[BR]  (六)眉笔是修饰眉毛用的化妆品。有铅笔式和推管式两种。
[BR]  (七)唇笔是修饰嘴唇用的化妆品。
[BR]  (八)蓝眼油是涂抹于眼窝周围和眼皮的化妆品。它是以油脂、蜡和颜料为主要原材料制成。色彩有蓝色、绿色、棕色等等,因蓝色使用最为普遍,故俗称“蓝眼油”。眼影膏、眼影霜、眼影粉应按照蓝眼油征税。
[BR]  (九)眼睫毛商品名称叫“眼毛膏”或“睫毛膏”,是用于修饰眼睫毛的化妆品。其产品形态有固体块状、乳化状。颜色以黑色及棕色为主。
[BR]  (十)成套化妆品是指由各种用途的化妆品配套盒装而成的系列产品。一般采用精制的金属或塑料盒包装,盒内常备有镜子、梳子等化妆工具,具有多功能性和使用方便的特点。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BR] 
 楼主| 发表于 2008-7-1 10: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护肤护发品
[BR]  护肤护发品是用于人体皮肤、毛发,起滋润、防护、整洁作用的产品。
[BR]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雪花膏、面油、花露水、头油、发乳、烫发水、染发精、洗面奶、磨砂膏、火局油膏、面膜、按摩膏、洗发水、护发素、香皂、浴液、发胶、摩丝以及其他各种护肤护发品等。
[BR]  (一)雪花膏是一种“水包油”型的乳化体。雪花膏品种繁多,按其膏体结构、性能和用途不同,大体可分为微碱性、微酸性粉质雪花膏及药物性和营养性雪花膏四类。
[BR]  (二)面油又称“润面油”或“润肤油”,是一种强油性的“油包水”型乳化体,含有大量油脂成分,能起抗寒、润肤及防裂作用。
[BR]  (三)花露水是一种芳香护肤用品,有杀菌、除臭、止痒和爽身效用。它是以酒精、水、香精等为主要原料混合配制而成。花露水与香水的主要区别是:花露水香精用量少,在5%(含5%)以下,酒精用量多,但浓度低,且要加入少量桂皮油、藿香油等原料;香水香精用量大,在5%以上,酒精用量少,但浓度高。
[BR]  (四)头油也称“生发油”或“发油”,是一种护发美发用品。
[BR]  (五)发乳是一种乳化膏体护发用品,按其乳化体的结构可分为“水包油”型发乳和“油包水”型发乳。
[BR]  (六)烫发水是使头发卷曲保持发型的日用化学品。用于电烫(或冷烫)的叫烫发剂;用于冷却处理的叫冷卷发剂。定型发水也按烫发水征税。
[BR]  (七)染发精又称染发剂,是用于染发、使头发保持一定颜色和光泽的产品。根据染料染发后保留时间的长短,染发精分为暂时性染发精、半永久性染发精和永久性染发精三类。
[BR]  (八)洗发水又称洗发液或洗发精、洗发香波。一般采用硫酸脂肪醇的三乙醇胺与氢氧化胺的混合盐、十二酸异丙醇酰胺、甲醛、聚氧乙烯、羊毛脂、香料、色料和水作为原料。
[BR]  洗发块、洗发粉应按洗发水征税。
[BR]  (九)香皂(包括液体香皂),又叫化妆皂,是具芳香气味较浓的中高级洗涤用品。是以动植物油、烧碱、松香和香精等为主要原材料,在一定温度下经化学(皂化)反应而成。其花色品种较多,按其成分组成可分为一般香皂、多脂香皂和药物香皂三种。
[BR]  征收范围为各种香皂。
[BR]  (十)其他各种护肤护发品指本类产品中列举品名以外的具有润肤护肤护发功能的各种护肤护发品。
[BR]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BR]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BR]  (一)金银珠宝首饰包括:
[BR]  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BR]  (二)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
[BR]  1、钻石:钻石是完全由单一元素碳元素所结晶而成的晶体矿物,也是宝石中唯一由单元素组成的宝石。钻石为八面体解理,即平面八面体晶面的四个方向,一般呈阶梯状。钻石的化学性质很稳定,不易溶于酸和碱。但在纯氧中,加热到1770度左右时,就会发生分解。在真空中,加热到1700度时,就会把它分解为石墨。钻石有透明的、半透明的,也有不透明的。宝石级的钻石,应该是无色透明的,无瑕疵或极少瑕疵,也可以略有淡黄色或极浅的褐色,最珍贵的颜色是天然粉色,其次是蓝色和绿色。
[BR]  2、珍珠:海水或淡水中的贝类软体动物体内进入细小杂质时,外套膜受到刺激便分泌出一种珍珠质(主要是碳酸钙),将细小杂质层层包裹起来,逐渐成为一颗小圆珠,就是珍珠。珍珠颜色主要为白色、粉色及浅黄色,具珍珠光泽,其表面隐约闪烁着虹一样的晕彩珠光。颜色白润、皮光明亮、形状精圆、粒度硬大者价值最高。
[BR]  3、松石:松石是一种自色宝石,是一种完全水化的铜铝磷酸盐。分子式为cual6(po4)4(oh)8?5h2o。松石的透明度为不透明、薄片下部分呈半透明。抛光面为油脂玻璃光泽,断口为油脂暗淡光泽。松石种类包括波斯松石、美国松石和墨西哥松石、埃及松石和带铁线的绿松石。
[BR]  4、青金石:青金石是方钠石族的一种矿物;青金石的分子式为(na,ca)7-8(al,si)12(o,s)24(so4),cl2cl2·(oh)2(oh)2,其中钠经常部分地为钾置换,硫则部分地为硫酸根、氯或硒所置换。青金石的种类包括波斯青金石、苏联青金石或西班牙青金石、智利青金石。
[BR]  5、欧泊石:矿物质中属蛋白石类,分子式为sio2?·nh2o。由于蛋白石中sio2小圆珠整齐排列像光栅一样,当白光射在上面后发生衍射,散成彩色光谱,所以欧泊石具有绚丽夺目的变幻色彩,尤以红色多者最为珍贵。欧泊石的种类包括白欧泊石、黑欧泊石、晶质欧泊石、火欧泊石、胶状欧泊石或玉滴欧泊石、漂砾欧泊石、脉石欧泊石或基质中欧泊石。
[BR]  6、橄榄石:橄榄石是自色宝石,一般常见的颜色有纯绿色、黄绿色到棕绿色。橄榄石没有无色的。分子式为:(mg,fe)2sio4。橄榄石的种类包括贵橄榄石、黄玉、镁橄榄石、铁橄榄石、“黄昏祖母绿”和硼铝镁石。
[BR]  7、长石:按矿物学分类长石分为两个主要类型:钾长石和斜长石。分子式分别为:kalsi3o8、naalsi3o8。长石的种类包括月光石或冰长石、日光石或砂金石的长石、拉长石、天河石或亚马逊石。
[BR]  8、玉:硬玉(也叫翡翠)、软玉。硬玉是一种钠和铝的硅酸盐,分子式为:naal(sio3)2。软玉是一种含水的钙镁硅酸盐,分子式为:camg5(oh)2(si4o11)2。
[BR]  9、石英:石英是一种它色的宝石,纯石英为无色透明。分子式为sio2。石英的种类包括水晶、晕彩或彩红石英、金红石斑点或网金红石石英、紫晶、黄晶、烟石英或烟晶、芙蓉石、东陵石、蓝线石石英、乳石英、蓝石英或蓝宝石石英、虎眼石、鹰眼或猎鹰眼、石英猫眼、带星的或星光石英。
[BR]  10、玉髓:也叫隐晶质石英。分子式为sio2。玉髓的种类包括月光石、绿玉髓、红玛瑙、肉红玉髓、鸡血石、葱绿玉髓、玛瑙、缟玛瑙、碧玉、深绿玉髓、硅孔雀石玉髓、硅化木。
[BR]  11、石榴石:其晶体与石榴籽的形状、颜色十分相似而得名。石榴石的一般分子式为r3m2(sio4)3。石榴石的种类包括铁铝榴石、镁铝榴石、镁铁榴石、锰铝榴石、钙铁榴石、钙铬榴石。
[BR]  12、锆石:颜色呈红、黄、蓝、紫色等。分子式为zrsio4。
[BR]  13、尖晶石:颜色呈黄色、绿色和无色。分子式为mgal2o4。尖晶石的种类包括红色尖晶石、红宝石色的尖晶石或红宝石尖晶石、紫色的或类似贵榴石色泽的尖晶石、粉或玫瑰色尖晶石、桔红色尖晶石、蓝色尖晶石、蓝宝石色尖晶石或蓝宝石尖晶石、象变石的尖晶石、黑色尖晶石、铁镁尖晶石或镁铁尖晶石。
[BR]  14、黄玉:黄玉是铝的氟硅酸盐,斜方晶系。分子式为al2(f,oh)2sio4。黄玉的种类包括棕黄至黄棕、浅蓝至淡蓝、粉红、无色的、其他品种。
[BR]  15、碧玺:极为复杂的硼铝硅酸盐,其中可含一种或数种以下成分:镁、钠、锂、铁、钾或其他金属。这些元素比例不同,颜色也不同。碧玺的种类包括红色的、绿色的、蓝色的、黄和橙色、无色或白色、黑色、杂色宝石、猫眼碧玺、变色石似的碧玺。
[BR]  16、金绿玉:属尖晶石族矿物,铝酸盐类。主要成分是氧化铝铍,属斜方晶系。分子式为beal2o4。金绿玉的种类包括变石、猫眼石、变石猫眼宝石及其他一些变种。
[BR]  17、绿柱石:绿柱石在其纯净状态是无色的;不同的变种之所以有不同的颜色是由于微量金属氧化物的存在。在存在氧化铬或氧化钒时通常就成了祖母绿,而海蓝宝石则是由于氧化亚铁着色而成的。成为铯绿柱石是由于镁的存在,而金绿柱石则是因氧化铁着色而成的。分子式为:be3al2(sio3)6。绿柱石的种类包括祖母绿、海蓝宝石、maxixe型绿柱石、金绿柱石、铯绿柱石、其他透明的品种、猫眼绿柱石、星光绿柱石。
[BR]  18、刚玉:刚玉是一种很普通的矿物,除了星光宝石外,只有半透明到透明的变种才能叫作宝石。分子式为al2o3,含氧化铬呈红色,含钛和氧化铁呈蓝色,含氧化铁呈黄色,含铬和氧化铁呈橙色,含铁和氧化钛呈绿色,含铬、钛和氧化铁呈紫色。刚玉的种类包括红宝石、星光红宝石、蓝宝石、艳色蓝宝石、星光蓝宝石。
[BR]  19、琥珀:一种有机物质。它是一种含一些有关松脂的古代树木的石化松脂。分子式为c40h64o4。琥珀的种类包括海珀、坑珀、洁珀、块珀、脂珀、浊珀、泡珀、骨珀。
[BR]  20、珊瑚:是生物成因的另一种宝石原料。它是珊瑚虫的树枝状钙质骨架随着极细小的海生动物群体增生而形成。
[BR]  21、煤玉:煤玉是褐煤的一个变种(成分主要是碳,并含氢和氧)。它是由漂木经压实作用而成,漂木沉降到海底,变成埋藏的细粒淤泥,然后转变为硬质页岩,称为“煤玉岩”,煤玉是生物成因的。煤玉为非晶质,在粗糙表面上呈暗淡光泽,在磨光面上为玻璃光泽。
[BR]  22、龟甲:是非晶质的,具有油脂光泽至蜡状光泽,硬度2、5。
[BR]  23、合成刚玉:指与有关天然刚玉对比,具有基本相同的物理、光学及化学性能的人造材料。
[BR]  24、合成宝石:指与有关天然宝石对比,具有基本相同的物理、光学及化学性能的人造宝石。合成宝石种类包括合成金红石、钛酸锶、钇铝榴石、轧镓榴石、合成立方锆石、合成蓝宝石、合成尖晶石、合成金红石、合成变石、合成钻石、合成祖母绿、合成欧泊、合成石英。
[BR]  25、双合石:也称复合石,这是一种由两种不同的材料粘结而成的宝石。双合石的种类是根据粘合时所用的材料性质划分的。双合石的种类有石榴石与玻璃双合石、祖母绿的代用品、欧泊石代用品、星光蓝宝石代用品、钻石代用品、其他各种仿宝石复合石。
[BR]  26、玻璃仿制品。
[BR]  六、鞭炮、焰火
[BR]  鞭炮,又称爆竹。是用多层纸密裹火药,接以药引线,制成的一种爆炸品。
[BR]  焰火,指烟火剂,一般系包扎品,内装药剂,点燃后烟火喷射,呈各种颜色,有的还变幻成各种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两类。
[BR]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通常分为13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
[BR]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BR]  七、汽油
[BR]  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调合而得。为无色到淡黄色的液体,易燃易爆,挥发性强。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裂化汽油等类。经调合后制成各种用途的汽油。按用途可分为车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和工业汽油(溶剂汽油)。
[BR]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车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
[BR]  工业汽油(溶剂汽油)主要作溶剂使用,不属本税目征收范围。
[BR]  八、柴油
[BR]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调合而得。易燃易爆,挥发性低于汽油。柴油按用途分为轻柴油、重柴油、军用柴油和农用柴油。
[BR]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轻柴油、重柴油、农用柴油、军用轻柴油。
[BR]  九、汽车轮胎
[BR]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BR]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BR]  (一)轻型乘用汽车轮胎;
[BR]  (二)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
[BR]  (三)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
[BR]  (四)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
[BR]  (五)摩托车轮胎;
[BR]  (六)各种挂车用轮胎;
[BR]  (七)工程车轮胎;
[BR]  (八)其他机动车轮胎;
[BR]  (九)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
[BR]  十、摩托车
[BR]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BR]  (一)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毫升的两轮机动车。
[BR]  (二)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50毫升、空车质量不超过400公斤(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的空车质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
[BR]  1、两轮车:装有一个驱动轮与一个从动轮的摩托车。
[BR]  (1)普通车:骑式车架,双人座垫,轮辋基本直径不小于304毫米,适应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
[BR]  (2)微型车:坐式或骑式车架,单人或双人座垫,轮辋基本直径不大于254毫米,适应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
[BR]  (3)越野车:骑式车架,宽型方向把,越野型轮胎,剩余垂直轮隙及离地间隙大,适应在非公路地区行驶的摩托车。
[BR]  (4)普通赛车:骑式车架,狭型方向把,座垫偏后,装有大功率高转速发动机,在专用跑道上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
[BR]  (5)微型赛车:坐式或骑式车架,轮辋基本直径不大于254毫米,装有大功率高转速发动机,在专用跑道上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
[BR]  (6)越野赛车:具有越野性能,装有大功率发动机,用于非公路地区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
[BR]  (7)特种车:一种经过改装之后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两轮摩托车。如开道车。
[BR]  2、边三轮车:在两轮车的一侧装有边车的三轮摩托车。
[BR]  (1)普通边三轮车:具有边三轮车结构,用于载运乘员或货物的摩托车。
[BR]  (2)特种边三轮车:装有专用设备,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边三轮车。如警车、消防车。
[BR]  3、正三轮车: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和固定车厢的三轮摩托车。
[BR]  (1)普通正三轮车:具有正三轮车结构,用于载运乘员或货物的摩托车。如客车、货车。
[BR]  (2)特种正三轮车:装有专用设备,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正三轮车。如容罐车、自卸车、冷藏车。
[BR]  十一、小汽车
[BR]  小汽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和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的车辆。
[BR]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BR]  (一)小轿车:是指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两轴之间的四轮汽车。
[BR]  小轿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轿车(气缸容量,即排气量,下同<1000毫升);普通轿车(1000毫升≤气缸容量<2200毫升);高级轿车(气缸容量≥2200毫升)及赛车。
[BR]  (二)越野车:是指四轮驱动、具有高通过性的车辆。
[BR]   越野车的征收范围包括轻型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高级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及赛车。
[BR]  (三)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车辆。
[BR]  小客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客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中型客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
[BR]  用上述应税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BR] 
[BR]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的通知,本文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具体条款是:第七条、第八条。
[BR]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第十一条规定,本文第四条、第十一条已废止。
 楼主| 发表于 2008-7-1 10: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3]156号
[BR]  
[BR]  一、关于卷烟分类计税标准问题
[BR]  (一)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BR]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
[BR]  2、无销售价格的。
[BR]  在实际执行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离销售当月最近月份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
[BR]  (二)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BR]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BR]  (四)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征税。
[BR]  (五)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BR]  (六)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BR]  1、进口卷烟;
[BR]  2、白包卷烟;
[BR]  3、手工卷烟;
[BR]  4、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附后。
[BR]   (七)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BR]  二、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
[BR]  (一)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BR]  (二)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BR]  (三)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BR]  (四)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BR]  (五)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BR]  (六)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BR]  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BR]  (一)纳税人销售的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其计税价格显著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BR]  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另行规定。
[BR]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BR]   1、甲类卷烟10%;
[BR]   2、乙类卷烟5%;
[BR]   3、雪茄烟5%;
[BR]   4、烟丝5%;
[BR]   5、粮食白酒10%;
[BR]   6、薯类白酒5%;
[BR]   7、其他酒5%;
[BR]   8、酒精5%;
[BR]   9、化妆品5%;
[BR]   10、护肤护发品5%;
[BR]   11、鞭炮、焰火5%;
[BR]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BR]   13、汽车轮胎5%;
[BR]   14、摩托车6%;
[BR]   15、小轿车8%;
[BR]   16、越野车6%;
[BR]   17、小客车5%。
[BR]  (三)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BR]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BR]   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等);
[BR]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BR]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BR]   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BR]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BR]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BR]  (四)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BR]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BR]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BR]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BR]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BR]   5、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BR]   6、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BR]   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BR]  (五)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BR]  (六)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BR]  四、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B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
[BR]  五、关于报缴税款问题
[BR]  纳税人报缴税款的办法,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于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
[BR]  (一)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所在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BR]  (二)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BR]  (三)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
[BR]  六、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BR]  
 楼主| 发表于 2008-7-1 10: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6]22号
[BR]海关总署:
[BR]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现将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BR]    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BR]    二、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BR]    三、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收政策问题,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BR]    四、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BR]    附件: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税目税率表
[BR]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BR]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    品    名    称

税  率

备  注


 

21069020

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

5%

 


 

 

麦芽酿造的啤酒,进口完税价格≥370美元/吨

250元/吨

l千克=O.988升


22030000

麦芽酿造的啤酒,进口完税价格<370美元/吨

220元/吨


 

22041000

葡萄汽酒

10%

 


 

22042100

小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

10%

 


 

22042900

其他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

10%

 


 

22043000

其他酿酒葡萄汁

10%

 


 

22051000

小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

10%

 


 

22059000

其他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

10%

 


 

 

黄酒

240元/吨

l千克=O.962升


22060000

其他发酵饮料

10%

 


 

22071000

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

5%

 


 

22072000

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

5%

 


 

22082000

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20%+1元/公斤

l升=O.912千克


 

22083000

威士忌酒

20%+1元/公斤


 

22084000

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洒

20%+1元/公斤


 

22085000

杜松子酒

20%+1元/公斤


 

22086000

伏特加酒

20%+1元/公斤


 

22087000

利口酒及柯迪尔酒

20%+1元/公斥


 

22089010

龙舌兰酒

20%+1元/公斤


 

 

酒精浓度在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

5%

 


22089090

薯类蒸馏酒

20%+1元/公斤

l升=0.912千克


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20%+1元/公斤


 

24021000

烟草制的雪茄烟

40%

 


 

 

烟草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50元人民币

45%+150元/标准箱

1标准条=200支;1标准箱=5万支


24022000

烟草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50元人民币

30%+150元/标准箱


 

 

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50元人民币

45%+150元/标准箱


24029000

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50元人民币

30%+150元/标准箱


烟草代用品制的雪茄烟

40%

 


 

24031000

供吸用的烟草

30%

 
 





 

24039100

“均化”或“再造”烟草

30%

 


eX

24039900

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烟草精汁除外)

30%

 


 

271011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0.2元/升

1千克=1.388升


 

27101921

轻柴油

O.1元/升

1千克=1.176升


 

27101911

航空煤油

O.1元/升,暂缓征收

l千克=1.246升


 

27101120

石脑油

0.2元/升,减按O.06元/升征收

1千克=1.385升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O.2元/升,减按O.06元/升征收

1千克=1.282升


27101991

润滑油

0.2元/升,减按O.06元/升征收

l千克=1.126升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元/升,减按0.03元/升征收

l千克=1.015升


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0.1元/升,减按O.03元/升征收

蜡油:3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小于20%,5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


ex

33021090

生产食品、饮料用混合香料及制品,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O.5%以上

5%

 


 

33030000

香水及花露水

30%

 


 

33041000

唇用化妆品

30%

 


33042000

眼用化妆品

30%

 


 

33043000

指(趾)甲化妆品

30%

 


 

33049100

香粉,不论是否压紧

30%

 


ex

33049900

其他美容化妆品(护肤品除外)

30%

 


 

36041000

烟花,爆竹

15%

 


 

40111000

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

0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子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机动小客车用新充气非子午线轮胎

3%


 

40112000

客或货运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

O


客或货车用新的充气非子午线轮胎

3%


 

40114000

摩托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

3%


 

40116100

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轮胎

O


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

3%


 

40116200

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轮胎

O


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

3%
 





 

 

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轮胎

O

 


401 16300

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

3%


 

 

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轮胎

O


401 16900

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

3%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

O


401 19200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

3%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

O


401 19300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

3%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

0


40119400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

3%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

O


401 19900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

3%


 

 

汽车用旧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

O


40122010

汽车用旧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

3%


 

 

其他用途旧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

O


40122090

其他用旧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

3%


 

 

汽车用实心或半实心子午线轮胎

O


40129020

汽车用实心或半实心非子午线轮胎

3%


 

 

其他用实心或半实心子午线轮胎

O


40129090

其他用实心或半实心非子午线轮胎

3%


 

40131000

汽车轮胎用橡胶内胎

3%

 


 

40139090

其他橡胶内胎

3%

 


 

44091010

针叶木地板条(块)

5%

 


 

44092019

非针叶木地板条(块)

5%

 


 

44190031

木制一次性筷子

5%

 


 

71011011

未分级的天然黑珍珠

lO%

 


 

71011019

其他未分级的天然珍珠

10%

 


 

71011091

其他天然黑珍珠

10%

 


 

71011099

其他天然珍珠

10%

 


 

710121 10

未分级,未加工的养殖珍珠

lO%

 


 

71012190

其他未加工的养殖珍珠

lO%

 


 

71012210

未分级,已加工的养殖珍珠

10%

 


 

71012290

其他己加工的养殖珍珠

10%

 


 

71031000

未加工宝石或半宝石

lO%

 


 

71039100

经其他加工的红,蓝,绿宝石

10%

 


 

71039910

经其他加工的翡翠

10%

 


 

7 1039990

经其他加工的其他宝石或半宝石

10%

 


 

71042090

未加工合成或再造其他宝石半宝石

lO%

 


 

71049019

其他工业用合成或再造宝石半宝石

lO%

 


 

71049099

其他非工业用合成宝石或半宝石

10%

 


 

71059000

其他天然或合成宝石或半宝石粉末

10%

 
 





 

71132090

其他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制首饰

lO%

 


 

71161000

天然或养殖珍珠制品

10%

 


 

7l162000

宝石或半宝石制品

10%

 


ex

87021092

20≤座≤23柴油客车

5%

 


 

87021093

10≤座≤19柴油客车

5%

 


ex

87029020

20≤座≤23非柴油客车

5%

 


 

87029030

lO≤座≤19非柴油客车

5%

 


 

87032130

排气量≤l升的小轿车

3%

 


 

87032190

排气量≤1升的其他车辆

3%

 


 

87032230

l升<排气量≤1.5升的小轿车

3%

 


 

87032240

1升<排气量≤1.5升的越野车

3%

 


 

87032250

l升<排气量≤1.5升,≤9座的小客车

3%

 


 

87032290

l升<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3%

 


 

 

1.5升<排气量≤2升的小轿车

5%

 


87032314

2升<排气量≤2.5升的小轿车

9%

 


 

 

1.5升<排气量≤2升的越野车

5%

 


87032315

2升<排气量≤2.5升的越野车

9%

 


 

 

l.5升<排气量≤2升,≤9座的小客车

5%

 


87032316

2升<排气量≤2.5升≤9座的小客车

9%

 


 

 

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5%

 


87032319

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9%

 


 

87032334

2.5升<排气量≤3升的小轿车

12%

 


 

87032335

2.5升<排气量≤3升的越野车

12%

 


 

87032336

2.5升<排气量≤3升,≤9座的小客车

12%

 


 

87032339

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12%

 


 

 

3升<排气量≤4升的小轿车

15%

 


87032430

4升<排气量的小轿车

20%

 


 

 

3升<排气量≤4升的越野车

15%

 


87032440

4升<排气量的越野车

20%

 


 

 

3升<排气量≤4升,≤9座的小客车

15%

 


87032450

4升<排气量,≤9座的小客车

20%

 


 

87032490

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15%

 


            4升<排气量的其他载人车辆

20%

 


 

87033130

排气量≤1.5升的小轿车

3%’

 


 

87033140

排气量≤1.5升的越野车

3%

 


 

87033150

排气量≤1.5升,≤9座的小客车

3%

 


 

87033190

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3%

 


 

 

1.5升<排气量≤2升的小轿车

5%

 


87033230

2升<排气量≤2.5升的小轿车

9%

 


 

 

1.5升<排气量≤2升的越野车

5%

 


87033240

2升<排气量≤2.5升的越野车

9%

 
 





 

 

1.5升<排气量≤2升,≤9座的小客车

5%

 


87033250

2升<排气量≤2.5升,≤9座的小客车

9%

 


 

 

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5%

 


87033290

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9%

 


 

 

2.5升<排气量≤3升的小轿车

12%

 


87033330

3升<排气量≤4升的小轿车

15%

 


4升<排气量的小轿车

20%

 


 

 

2.5升<排气量≤3升的越野车

12%

 


87033340

3升<排气量≤4升的越野车

15%

 


4升<排气量的越野车

20%

 


 

 

2.5升<排气量≤3升,≤9座的小客车

12%

 


87033350

3升<排气量≤4升,≤9座的小客车

15%

 


4升<排气量,≤9座的小客车

20%

 


 

 

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12%

 


87033390

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15%

 


4升<排气量的其他载人车辆

20%

 


 

 

其他型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3%

 


其他型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5%

 


其他型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9%

 


87039000

其他型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12%

 


其他型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15%

 


其他型4升<排气量的其他载人车辆

20%

 


电动汽车和其他无法区分排汽量的载人车辆

O

 


 

87111000

排汽量≤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

3%

 


 

87112010

50毫升<排汽量≤10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

3%

 


 

87112020

100毫升<排汽量≤125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

3%

 


 

87112030

125毫升<排汽量≤1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

3%

 


 

87112040

150毫升<排汽量≤20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

3%

 


 

87112050

200毫升<排汽量≤2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

3%

 


 

87113010

250毫升<排汽量≤4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0%

 
 





 

87113020

400毫升<排汽量≤5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0%

 


 

87114000

500毫升<排汽量≤8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0%

 


 

87115000

排汽量>8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0%

 


 

87119010

电动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O

 


 

 

排汽量≤2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

3%

 


排汽量>25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0%

 


87119090

其他无法区分排汽量的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3%

 


ex

89039100

机动帆船

10%

长度大于8米小于


ex

89039200

汽艇

10%

90米


ex

89039900

娱乐或运动用其他机动船舶或快艇

10%


eX

91011100

机械指示式的贵金属电子手表,进口完税价格≥10000元人民币/块

20%

 


eX

91011200

光电显示式的贵金属电子手表,进口完税价格≥10000元人民币/块

20%

 


eX

91011900

其他贵金属电子手表,进口完税价格≥10000元人民币/块

20%

 


eX

91012100

自动上弦的贵金属机械手表,进口完税价格≥10000元人民币/块

20%

 


eX

91012900

非自动上弦贵金属机械手表,进口完税价格≥10000元人民币/块

20%

 


eX

91021100

机械指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进口完税价格≥10000元人民币/块

20%

 


eX

91021200

光电显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进口-完税价格≥10000元人民币/块

20%

 


eX

91021900

其他电子手表,进口完税价格≥10000元人民币/块

20%

 


eX

91022100

其他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进口完税价格≥10000元人民币/块

20%

 


eX

91022900

其他非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进口完税价格≥10000元人民币/块

20%

 


 

95063100

全套高尔夫球棍

10%

 


 

95063200

高尔夫球

10%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楼主| 发表于 2008-7-1 10: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B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BR]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BR]    一、关于新增税目
[BR]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BR]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BR]    2、高档手表税率为20%;
[BR]    3、游艇税率为10%;
[BR]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BR]    5、实木地板税率为5%。
[BR]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BR]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
[BR]    (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BR]    (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BR]    (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BR]    (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BR]    (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BR]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
[BR]    (1)石脑油 1吨=1385升;
[BR]    (2)溶剂油 1吨=1282升;
[BR]    (3)润滑油 1吨=1126升;
[BR]    (4)燃料油 1吨=1015升;
[BR]    (5)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BR]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BR]    二、关于纳税人
[BR]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BR]    三、关于取消税目
[BR]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BR]    四、关于调整税目税率
[BR]    (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BR]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BR]    1、乘用车。
[BR]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BR]    (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
[BR]    (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
[BR]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
[BR]    (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
[BR]    (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BR]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BR]    (二)调整摩托车税率。
[BR]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BR]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BR]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BR]  (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BR]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BR]  (四)调整白酒税率。
[BR]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BR]  五、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
[BR]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BR]  六、关于以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纳税问题
[BR]  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BR]  七、关于已纳税款的扣除
[BR]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BR]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BR]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BR]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BR]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BR]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BR]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BR]  八、关于新增和调整税目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BR]  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
[BR]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
[BR]  (二)高档手表为20%;
[BR]  (三)游艇为10%;
[BR]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
[BR]  (五)实木地板为5%;
[BR]  (六)乘用车为8%;
[BR]  (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BR]  九、关于出口
[BR]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政策,按调整后的税目税率以及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BR]  十、关于减税免税
[BR]  (一)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BR]  (二)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BR]  十一、其他相关问题
[BR]  (一)本通知实施以后,属于新增税目、取消税目和调整税目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依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BR]  (二)商业企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属于本通知规定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不需申报补缴消费税。
[BR]  (三)对单位和个人欠缴的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清缴。
[BR]  (四)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税额的计算,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准。
[BR]  (五)出口企业在2006年3月3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并取得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仍可按原税目税率办理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为准。
[BR]  十二、关于执行时间
[BR]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
[BR]  (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BR]  (二)《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26号)。
[BR]   (三)《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03号)。
[BR]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四条。
[BR]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第一条、第二条。
[BR]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17号)。
[BR]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宝莲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231号)。
[BR]  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BR]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BR]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BR]附件:
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BR]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
[BR]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BR]  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45、93克、直径不超过42、67毫米的高尔夫球运动比赛、练习用球;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
[BR]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BR]  二、高档手表
[BR]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BR]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BR]  三、游艇
[BR]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BR]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BR]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
[BR]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BR]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BR]  五、实木地板
[BR]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BR]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BR]  六、成品油
[BR]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
[BR]  汽油、柴油的征收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BR]  (一)石脑油。
[BR]  石脑油又叫轻汽油、化工轻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或二次加工汽油经加氢精制而得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BR]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BR]  (二)溶剂油。
[BR]  溶剂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和油漆生产、食用油加工、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的轻质油。
[BR]  溶剂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溶剂油。
[BR]  (三)航空煤油。
[BR]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中作为能源的石油燃料。
[BR]  航空煤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航空煤油。
[BR]  (四)润滑油。
[BR]  润滑油是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BR]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BR]  (五)燃料油。
[BR]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
[BR]  燃料油征收范围包括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的各类燃料油。
[BR]  七、小汽车
[BR]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BR]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 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BR]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BR]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BR]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BR]  八、化妆品
[BR]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BR]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BR]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BR]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楼主| 发表于 2008-7-1 10: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
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49号
 
[B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BR]    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BR]    附件:1、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
[BR]          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BR]          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BR]          4、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应税消费品)
[BR]          5、抵扣税款台帐(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BR]          6、抵扣税款台帐(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
[BR]                                                 国家税务总局
[BR]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楼主| 发表于 2008-7-1 10: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
[BR]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BR]    一、关于税种登记
[BR]    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BR]    “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仅限于此次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使用。
[BR]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上报的资料,及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了解本地区税源分布情况。
[BR]    二、关于纳税申报
[BR]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BR]   (二)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见附件2)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见附件3)。
[BR]   (三)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BR]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BR]    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BR]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
[BR]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原件和复印件。
[BR]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BR]    三、关于自产石脑油连续生产问题
[BR]    纳税人应对自产的用于连续生产的石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帐。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记录石脑油的领用数量;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记录石脑油的移送使用数量。
[BR]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石脑油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帐的管理,并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石脑油销售数量与台帐记录的领用数量、移送使用数量进行对比分析开展纳税评估。
[BR]    四、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
[BR]    (一)抵扣凭证
[BR]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BR]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BR]    (1)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限生产企业,下同)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纳税人未提供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和销货清单的不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BR]    (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BR]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BR]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BR]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BR]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不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不予抵扣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
[BR]    (二)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
[BR]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BR]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BR]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BR]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BR]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BR]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2006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下同)。
[BR]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BR]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BR]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BR]    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R]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BR]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BR]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BR]    3、进口应税消费品
[BR]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BR]    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BR]    (三)其他规定
[BR]    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货物,如果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开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
[BR]    (四) 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帐(台帐参考式样见附件4、5、6)。纳税人既可以根据本规定附件4、5、6的台帐参考式样设置台帐,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置台帐。另行设置的台帐只能在本规定附件4、5、6内容基础上增加内容,不得删减内容。
[BR]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BR]    五、关于减税免税
[BR]    (一)通知第十条第(二)款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仅指外胎。子午线轮胎的内胎与外胎成套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执行。
[BR]    (二)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应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通知规定税率申报纳税。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30%缴税。
 楼主| 发表于 2008-7-1 10: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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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销货退回
    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发生销货退回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2006年3月31日前销售的护肤护发品,2006年4月1日后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税率调整的税目,纳税人可按照调整前的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三)属2006年3月31日前发票开具错误重新开具专用发票情形的,不按销货退回处理。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时,按照红字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冲减当期销售收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冲减当期“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纳税人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时,按蓝字发票注明的销售额计算当期销售收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记入当期“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有关销货退回的退税申请时,应认真审核货物及资金的流向。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汇报。
附件1       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号码
消费税类别
(1)生产    (2)委托加工  
经营方式
(1)境内销售、(2)委托加工出口、(3)自营出口、(4)境内委托加工。   应税消费品名称 2005年产量 2005年销量 2005年销售额                                                        
填表说明:
1.本表仅限于此次政策调整使用。
2.应税消费品名称按以下项目分别填列。具体项目为: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摩托车、白酒、汽车轮胎内胎、斜交胎、子午线轮胎。
3.2005年产量、销量的计量单位按照销售商品计量单位填写。
4.本表为A4纸竖排。
附件2    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所属时期:      年     月                                     单位:吨、元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名称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油品名称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余额
当期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余额 1 2=3+4—5 3 4 5 石脑油         润滑油        
油品生产、销售情况 本期期初库存数量 本期生产数量 本期销售数量 本期期末库存数量 对外销售数量 自用数量 合计 6 7 8 9 10 11 12=7+8—11 石脑油             溶剂油             润滑油             燃料油             航空煤油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
    2.“所属时期”指申报纳税期限。
3.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号码,个人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4.本表“企业名称”栏填写单位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5.本表为A4纸横排。
附件3 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所属时期:      年     月                                         单位:元、吨
产品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名称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单价 销售数量 销售额 购货方纳税人名称 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                                                                                                                                                                                                                                                                                                                                 合计 —— —— ——     —— ——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
2.本表用于填报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内在国内销售的所有油品的发票明细,不同产品的发票明细应分不同的明细表分别填列。
3.本表产品名称填报申报所属期内销售货物发票上方注明的油品名称。
4.本表“所属时期”指申报纳税期限。
5.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号码,个人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6.本表“企业名称”栏填写单位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7.本表为A4纸竖排。
 
附件4 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外购应税消费品名称:                                 所属时间:    年    月                                                            金额单位:元 日期   摘要 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数量 金额 已纳税额 --月 购进 领用 余额 购进 领用 余额 购进 领用 余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日 期初库存                                                                                                                                                                                                                                               本月购进合计                       本月领用合计                       期末库存                    
填表说明:
1.本台帐用于外购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已纳税款的核算。台帐按月登记。4月份启用台帐时,期初库存为零。
2.“期初库存”填写第6、9、12栏,每月月初核算。上月期末库存即为本月期初库存。
3.发生每笔外购应税消费品业务时,填写1、2、3、4、7、10栏。
第1栏填写购货日期。
第2栏填写购进。
第3栏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第4、7栏分别填写每笔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应税消费品数量、金额。
第10栏=第7栏×消费税适用税率。
4.发生每笔生产领用应税消费品业务时,填写1、2、5、8、11栏。
第1栏填写生产领用日期。
第2栏填写生产领用。
第5、8栏分别填写每笔生产领用应税消费品的数量、金额。
第11栏=第8栏×消费税适用税率。
5.“本月购进合计”只填写第4、7、10栏。
6.“本月领用合计”只填写第5、8、11栏。
7.“期末库存”只填写第6、9、12栏。
第6栏=期初库存数量余额+本月购进合计数量-本月领用合计数量。
第9栏=期初库存金额余额+本月购进合计金额-本月领用合计金额。
第12栏=期初库存税额余额+本月购进合计税额-本月领用合计税额。
8.本表为A4纸横排。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7-2 10:14:2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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