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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专业税收法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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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 07: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R]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BR](1)纳税义务人
[BR]在我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BR](2)应税劳务的范围
[BR]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详见《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BR](3)凡未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经中央及省级财政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分别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7: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4)计税依据
[BR]营业额,即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
[BR](5)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BR]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BR](6)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税范围

常见征税业务


交通运输业

3%

陆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装卸搬运

客运:公共汽车、的士、摩托车、渡船  
货运:联运


建筑业

3%

建筑、安装、 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建筑施工、装璜、装饰安装、土方工程、基础工程、钻探打井、修桥筑路 、水利工程、搭棚、绿化工程


邮电通信业

3%

邮政、电信

邮政: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信储蓄和其他邮政业务 
电信:电报、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和其他电信业务 
寻呼机、移动电话


文化体育业

3%

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体育比赛

1.广播电视、影剧院、录投影、体育比赛场、体育馆、音乐厅、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种表演、展览活动 
2.学校、文化馆、其他场所举办的证书学习班 
3.公园


金融保险业

5%

金融、保险、典当

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典当行、证券交易所、融资公司


服务业

5%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

1.饮食店、酒店、宾馆、旅行社 
2.保管场、租赁店 
3.广告公司、书画装裱、打字、复印、制图、雕刻 
4.信息咨询所、其他


转让无形资产

5%

转让土地使用权、 商标权、著作权、商誉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权

 


销售不动产

5%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房地产公司(商品房)房屋买卖


娱乐业

 20%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高尔夫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5%
 

保龄球、台球
(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7: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BR](7)营业税减免税规定
[BR]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BR]①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BR]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BR]③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BR]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BR]⑤农业机灌、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BR]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门票收入。
[BR]除上述规定外,营业税的减、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
[BR]目前,国税系统负责征收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以及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中按照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其余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7: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第40号
[BR]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BR]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BR]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BR]  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BR]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BR]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BR]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BR]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BR]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7: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BR]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BR]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BR]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BR]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BR]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BR]  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BR]  (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BR]  (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BR]  (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BR]  (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BR]  (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BR]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BR]  (一)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
[BR]  (二)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7: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BR]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BR]  第十条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BR]  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BR]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BR]  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7: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条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BR]  (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BR]  (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BR]  第十四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BR]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BR]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BR]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BR]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BR]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BR]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BR]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BR]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但金融、保险企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
[BR]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7: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七条  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BR]  条例第五条第(六)项中所称的其他情形,包括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R]  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BR]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BR]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BR]  第二十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7: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R]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R]  第二十三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BR]  第二十四条  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R]  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销售额比照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确定。
 楼主| 发表于 2008-7-3 07: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五条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BR]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BR]  (一)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BR]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的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BR]  (三)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BR]  (四)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
[BR]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BR]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BR]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BR]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BR]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BR]  (五)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BR]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BR]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BR]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BR]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BR]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BR]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BR]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BR]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BR]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BR]  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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