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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 07: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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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BR]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BR] (一)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BR]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的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BR] (三)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BR] (四)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
[BR]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BR]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BR]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BR]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BR]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BR] (五)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BR]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BR]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BR]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BR]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BR]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BR]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BR]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BR]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BR]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BR] 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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