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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 0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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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
[BR]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BR] (二)资产盘点表;
[BR]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BR]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BR]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BR]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BR]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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