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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 08: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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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BR] 第十条 税法第四条所说的应纳税的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BR] (一) 制造业:
[BR] 1、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BR] 2、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BR] 3、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BR] 4、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BR] 5、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BR] 6、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BR] (二)商业:
[BR] 1、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BR] 2、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BR] 3、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BR] 4、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BR] (三)服务业:
[BR] 1、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BR] 2、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BR] (四)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BR] 第十一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BR] 企业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BR] (一)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BR] (二)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BR] (三) 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BR]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BR] 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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