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08-7-3 08: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四条 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所说的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
[BR] 第六十五条 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项所说的中国国家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营外汇存放款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BR] 第六十六条 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所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范围如下:
[BR] (一) 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BR] 1、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BR] 2、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BR] 3、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BR] (二) 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BR] (三) 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BR] (四) 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BR] (五) 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BR] 1、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BR] 2、核能技术;
[BR] 3、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BR] 4、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BR] 5、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BR] 6、光导通讯技术;
[BR] 7、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BR] 8、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