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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 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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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规定年限内,可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BR]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BR] (二)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BR] (三)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BR]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简易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可由个体户提出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BR]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BR] 按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BR]
1-5%(残值率)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BR]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BR]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BR] 按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BR] 原价-残值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BR] 第三十九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为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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