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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专业税收法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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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4 08: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第11号
[BR]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BR]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BR]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BR]  2、产权转移书据;
[BR]  3、营业账簿;
[BR]  4、权利、许可证照;
[BR]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BR]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BR]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BR]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BR]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BR]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BR]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BR]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BR]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BR]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BR]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BR]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BR]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BR]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BR]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BR]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BR]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BR]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BR]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BR]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BR]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BR]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BR]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BR]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BR]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BR]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纳税义务人

说    明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 、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2

加工承揽
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 、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5

财产租赁
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 械、器具、设备等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立合同人

 


6

货物运输
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

仓储保管
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

财产保险
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11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 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立据人

 


12

营业帐簿 生产经营用帐册

记载资金的帐簿,

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立帐簿人

 


13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 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五元

领受人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字[1988]第225号
[BR]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BR]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BR]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BR]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BR]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BR]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BR]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BR]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BR]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BR]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BR]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BR]  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BR]  第八条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BR]  第九条 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BR]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BR]  第十一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BR]  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BR]  第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BR]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BR]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BR]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BR]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BR]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BR]  第十五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BR]  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BR]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BR]  第十六条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BR]  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BR]  第十八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九条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BR]  第二十条 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BR]  第二十一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BR]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BR]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BR]  第二十三条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BR]  第二十四条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BR]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BR]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BR]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BR]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是指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应对以下纳税事项监督:
[BR]  1、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
[BR]  2、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BR]  3、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BR]  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BR]  第二十九条 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九种。
[BR]  第三十条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一条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BR]  第三十二条 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BR]  第三十三条 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BR]  第三十四条 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BR]  第三十五条 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BR]  第三十六条 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代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
[BR]  第三十七条 印花税的检查,由税务机关执行。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纳税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
[BR]  第三十八条 税务人员查获违反条例规定的凭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如需将凭证带回的,应出具收据,交被检查人收执。
[BR]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BR]  第四十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BR]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BR]  第四十二条 代售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取消代售资格。
[BR]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贴花,逃避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BR]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BR]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
[B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BR]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BR]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BR]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
[BR]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BR]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印花?
[BR]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BR]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BR]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BR]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BR]  6、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BR]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BR]  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BR]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BR]  8、1988年10月1日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10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是否补贴印花?
[BR]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BR]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BR]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10、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贴花?
[BR]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BR]  11、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BR]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BR]  12、什么是副本视同正本使用?
[BR]  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BR]  13、如何确定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
[BR]  对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定。适用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拨入的、企业税后利润补充的、其他单位投入以及集资入账形成的流动资金。
[BR]  适用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上述原则具体确定。
[BR]  14、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账,如何贴花?
[BR]  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BR]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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