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08-7-4 08: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BR]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BR] 六、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
[BR]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BR]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BR] 二○○六年三月二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