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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专业税收法规---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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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4 08: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发布
[BR]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BR]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BR]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BR]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BR]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BR]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BR]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BR]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BR]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BR]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BR]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BR]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BR]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BR]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BR]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BR]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BR]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BR]  附表一:船舶税额表
[BR]  附表二:车辆税额表
[BR]附表一:





船   舶   税   额   表


类  别

计 税 标 准

每 年 税 额

备   注


机动船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按净吨位计征


非机动船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附表二:





车   辆   税   额   表


类  别

项  目

计 税 标 准

每 年 税 额

备  注


机动车

乘人汽车

每辆

60元至32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16元至60元

 


二轮摩托车

每辆

20元至60元

 


三轮摩托车

每辆

32元至80元

 


非机动车

人力驾驶

每辆

120元至24元

包括三轮车


畜力驾驶

每辆

4元至32元

及其他人力


自行车

每辆

2元至4元

拖行车辆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BR]   一、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
[BR]  车船使用税是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因此,原则上应由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船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如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BR]  二、关于“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
[BR]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BR]  三、关于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BR]  四、关于车船计税吨位及挂车的税额如何确定
[BR]  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但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
[BR]  拖轮本身不能载货,其计税标准,可按马力(每1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算。拖轮所拖的非机动船,按其载重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BR]  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BR]  五、关于拖拉机如何征税,税额如何确定
[BR]  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BR]  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六、关于客货两用汽车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
[BR]  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BR]  七、关于新购置的车辆暂不使用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BR]  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但要使用时,则应于使用前,依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
[BR]  八、关于残疾人专用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BR]  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BR]  九、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非自用的车船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BR]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自用的车船,依照规定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对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关于国营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可否给予减免车船使用税优待
[BR]  车船使用税是对使用车船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但为照顾这种实际情况,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的税款,用于归还贷款。
[BR]  十一、关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目前票价偏低,可否暂给予减免税优待
[BR]  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免征车船使用税。何时恢复征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对出租汽车不免征车船使用税。
[BR]  十二、关于“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的解释
[BR]  依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是指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而言的。至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在计征车船使用税时,可以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资查考。
[BR]  十三、关于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如何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BR]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征免车船使用税,不能划分者,应一律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BR]  注:此项免税规定已取消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政秘字[1951]第714号
[BR]  第一条 凡在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之地区行驶车、船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BR]  第二条 原纳吨税(船钞)之本国船舶,一律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再缴纳吨税;但外国船舶及外商租用中国船舶,仍征吨税,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BR]  第三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区,由省(市)人民政府拟定,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开征,并转送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中央直属省(市)报请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准开征。
[BR]  第四条 应纳车船使用牌照税之车、船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领取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
[BR]  前项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由省(市)税务机关制发。
[BR]  第五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季(一、四、七、十月)征收。当地税务机关为便利纳税人缴纳,得改按半年或一年合并征收。
[BR]  第六条 下列各种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BR]  一、郊区农民自用的车、船;
[BR]  二、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BR]  三、军政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车、船;
[BR]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
[BR]  五、经当地交通管理机关证明报由税务机关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
[BR]  六、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救护船、垃圾车、垃圾船及义渡船。
[BR]  上列一、二、三、六各款免税之车、船,其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免税牌照并交纳牌照工本费。
[BR]  第七条 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如下:





类  别

项  目

计 税 标 准

每 季 税 额

备  注


机动车

乘人汽车

每 辆

15元至80元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4元至15元

 


机器脚踏车

二轮者每辆

5元至15元

 


 

三轮者每辆

8元至20元

 


非机动车

兽力驾驶者

每 辆

1元至8元

包括三轮车、黄包车及其他人力拖行车辆


人力驾驶者

每 辆

0.3元至6元


脚 踏 车

每 辆

05元至1元
  第八条 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如下:





类  别

计 税 标 准

每 季 税 额

备   注


机动船

50吨以下

每吨0.30元

按净吨位计征


51吨至150吨

每吨0.35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300吨

每吨0.40元

按净吨位计征


301吨至500吨

每吨0.45元

按净吨位计征


501吨至1000吨

每吨0.55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01吨至1500吨

每吨0.65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2000吨

每吨0.80元

按净吨位计征


2001吨至3000吨

每吨0.95元

按净吨位计征


3001吨以上

每吨1.10元

按净吨位计征


非机动船

10吨以下

每吨0.15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11吨至50吨

每吨0.2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51吨至150吨

每吨0.25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151吨至300吨

每吨0.3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301吨以上

每吨0.35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BR]第九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除船舶依照规定税额按吨计征外,车辆由省(市)人民政府在前条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车辆种类、载重量及使用性质拟定适用税额,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实施,并转送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中央直属省(市)报请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准备案。
[BR]  第十条 凡已纳税领取牌照之车、船,在牌照有效期间内行驶另一地区,不得重征或补征差额。
[BR]  第十一条 未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地区之车、船,经常往来开征地区时,须向开征城市之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经常来往之车、船,经当地区、乡(村)以上人民政府证明者免征。
[BR]  第十二条 车船使用牌照不得转卖、赠送、借用或逾期使用。如车、船所有权转移时,在有效期间内,准继续使用,不另纳税,亦不退税。
[BR]  第十三条 车船使用牌照如有毁损或遗失时,应报请原发机关补发牌照,在有效期间内,不另纳税。
[BR]  第十四条 车船使用牌照应按规定装置于车、船的明显易见之处,以便检查。
[BR]  第十五条 违章行为之处罚,规定如下:
[BR]  一、不按规定手续办理申报、登记、纳税、领照者,除限期纳税、领照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三倍以下之罚金;
[BR]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十三、十四各条规定之一者,分别处以人民币十元以下之罚金;
[BR]  三、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者,除限日追缴外,按日处以应纳税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BR]  第十六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由省(市)税务机关拟定,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实施,并层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BR]  第十七条 本条例公布后,各地有关使用牌照税之单行办法,一律废止。
[BR]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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