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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专业税收法规---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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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4 08: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000年10月22日  国务院令[2000]294号
[BR]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BR]  第二条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BR]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BR]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BR]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BR]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BR]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BR]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BR]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BR]  第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BR]  (一)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BR]  (二)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BR]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BR]  (三)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BR]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BR]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BR]  第八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BR]  (一)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BR]  (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BR]  (三)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BR]  (四) 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BR]  第十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BR]  第十一条 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BR]  第十二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BR]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BR]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BR]  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BR]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
[BR]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BR]  第十五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BR]  第十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BR]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BR]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





应税车辆

具 体 范 围

注    释


汽  车

各类汽车

 


摩 托 车

轻便摩托车

[BR]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大于 50cm3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二轮摩托车

[BR]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 50cm3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三轮摩托车

[BR]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 50cm3,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电  车

无轨电车

[BR]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有轨电车

[BR]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挂  车

全 挂 车

[BR]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半 挂 车

[BR]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农用运输车

三轮农用运输车

[BR]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

[BR]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注:表中50cm3=50立方厘米)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BR]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BR]    第二条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BR]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BR]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BR]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BR]    第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BR]  (一)车主身份证明
[BR]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BR]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BR]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BR]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BR]   (二)车辆价格证明
[BR]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BR]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BR]  (三)车辆合格证明
[BR]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BR]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BR]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条  符合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BR]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BR]    (二)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BR]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BR]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BR]  (五)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BR]    第五条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BR]    (一)底盘发生更换的;
[BR]    (二)免税条件消失的。
[BR]    第六条  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下同)。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BR]    第八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BR]    第九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制定具体办法及时将备案的价格在本地区统一。
[BR]    第十条  车购税条例第六条“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条  车购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BR]    第十二条  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BR]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BR]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BR]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前,应先征税。
[BR]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购税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保留到元,元以下金额舍去。
[BR]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除按照规定征收车购税外,还应采集并传递统一发票价格异常信息。
[BR]  第十八条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BR]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九条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BR]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BR]    第二十一条 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BR]    第二十二条  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BR]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BR]    (二)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BR]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 ,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BR]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BR]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BR]    第二十四条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BR]    第二十六条  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
[BR]    第二十七条  车购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
[BR]  1、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
[BR]  2、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BR]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为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
[BR]  第二十九条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
[BR]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BR]    (二)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BR]    (三)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08: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核后的免税申请表及附列的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原件退回申请人)、照片及电子文档一并逐级上报。其中:
[BR]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BR]  (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BR]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的尚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BR]    第三十二条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BR]    第三十三条  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BR]    第三十四条  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BR]    第三十五条  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BR]    (一)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BR]    (二)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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