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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子

财务专业之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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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5 09: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章 附  则
[BR]    第五十五条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BR]    第五十六条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BR]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办理。
[BR]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BR]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08-7-5 09: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B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BR]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BR]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BR]                                                  国家税务总局
[BR]                                       二○○五年八月三日
 楼主| 发表于 2008-7-5 09: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BR]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B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BR]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BR]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BR]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BR]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楼主| 发表于 2008-7-5 09: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BR]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BR]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BR]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楼主| 发表于 2008-7-5 09: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BR]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BR]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BR]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BR]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BR]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BR]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BR]    第十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BR]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楼主| 发表于 2008-7-5 09: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BR]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BR]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BR]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R]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BR]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BR]    第十三条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BR]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发表于 2008-7-8 00: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故意灌贴数吧```
 楼主| 发表于 2008-7-9 07: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微微安,你也太没良心了吧,我辛辛苦苦好不容易把这些资料找出来的,你还说风凉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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