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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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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2 22: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R]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R](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R]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BR]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BR]

[BR]  目录
[BR]  第一编总则
[BR]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
[BR]  和适用范围
[BR]  第二章犯罪
[BR]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BR]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BR]  第三节共同犯罪
[BR]  第四节单位犯罪
[BR]  第三章刑罚
[BR]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BR]  第二节管制
[BR]  第三节拘役
[BR]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BR]  第五节死刑
[BR]  第六节罚金
[BR]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BR]  第八节没收财产
[BR]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BR]  第一节量刑
[BR]  第二节累犯
[BR]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BR]  第四节数罪并罚
[BR]  第五节缓刑
[BR]  第六节减刑
[BR]  第七节假释
[BR]  第八节时效
[BR]  第五章其他规定
[BR]  第二编分则
[BR]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BR]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BR]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BR]  秩序罪
[BR]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BR]  第二节走私罪
[BR]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
[BR]  序罪
[BR]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BR]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BR]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BR]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BR]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BR]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BR]  权利罪
[BR]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BR]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BR]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BR]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BR]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BR]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BR]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BR]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BR]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BR]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BR]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BR]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BR]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BR]  第九章渎职罪
[BR]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BR]  附则
[BR]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BR]  第八十三号
[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
[BR]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现将
[BR]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
[BR]起施行。
[BR]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BR]  1997年3月14日
[BR]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BR]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BR]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BR]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BR]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BR]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BR]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BR]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BR]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R]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BR]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BR]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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