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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就广泛流传这样一个自嘲的帖子: “一早起床用高露洁致癌牙膏刷牙,给儿子冲一瓶碘超标的雀巢奶粉,自己喝杯过期牛奶(牛奶返厂加工再销售),吃几个超标面粉做的馒头,夹点臭水池里面腌的榨菜。中午跟同事一起到肯德基吃顿苏丹红炸鸡。下午给朋友打电话,约她到新开的菜馆吃顿地沟油炒的菜,再喝点含甲醛的啤酒。晚上叮嘱老婆别忘了做掺入白蜡油大米的米饭,再做一份敌敌畏泡过的金华火腿小菜。” 上面提到的没有一个是夸张的,奶粉是雀巢,含碘超标;牛奶是光明,返厂加工再销售。还有很多没提到的,如阜阳劣质奶粉、冠生园月饼(又是过期返厂加工再销售)、福寿螺、多宝鱼、氯霉素大闸蟹、红心鸭蛋、四川泡菜、上海瘦肉精、武汉毒米粉、亨氏营养米粉……从米粉到馒头,从鱼、肉到榨菜、泡菜,以及炸鸡、蟹、酒、牛奶、奶粉、蛋,能吃的东西基本上都出过问题,而且年年不断。这些都是公开热议过的,老百姓耳熟能详的。那么还有很多潜在的,或者掩盖的,我们根本不知道有多少。网上的、报刊上的,痛心疾首还没结束,食品安全法还在草案中,三鹿又贡献了700多吨富含三聚氰胺的奶粉。我以前只听过三聚氰胺是造地板的,没想到还能造奶粉! 食品安全关系到亿万家庭每个人的生命和健康,所有类似事故一旦发生,其轰动程度肯定会不同凡响。尽管如此,这样的事故却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这究竟是什么原因? 有人指责厂家不讲职业道德,但最主要的问题还是ZF监管不力。不能光从商家趋利方面找原因,如果ZF不禁毒,这700多吨就不是奶粉,恐怕是白粉了。所以根本问题还是ZF的监管不到位。 既然是监管出了问题,那监管到底是谁在管?怎么个管法?发生了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究竟是哪一些部门监管,哪一个部门负责信息的公布?这些居然从来没有明确过。每次都是说要加强食品安全部门的监管力度,但却不知道这些部门具体是那个部门。多头管理、谁也管不住。而且一旦政出多门,多个部门都有自己的标准,像三鹿奶粉居然是通过检测合格的,符合标准的。那么这个检测的标准本身就出了问题。食品安全对人民的生命安全、对国家声誉、对出口贸易,都是至关重要的。国务院应该成立一个专业的部门以统一的标准长时间地来专门做这个事,要不停地抽检,不停地指导,不断地预防。同时注意不能让各级监管部门变成对企业吃拿卡要的部门。 从原料供应商、到生产加工和流通,虽然不一定每一个环节都要有监管,因为人力、物力和财力一时半会还不能到位。但是流通之前一定要有检测。不能随便让一些产品变成免检产品。一旦是免检产品的话,老百姓反而应该尽量不用这些“免检”产品。 对发生事故的厂家绝不能手软。 根据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或者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有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还应当吊销其许可证: 那么三鹿奶粉就是属于第四种情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根据实际后果之严重这一规定,三鹿公司足以被认定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应立即吊销三鹿公司生产许可证,公司负责人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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