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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家电下乡补贴销售商代审直付实 施 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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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18: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简化家电下乡补贴申请兑付程序,解决补贴资金到位慢问题,确保销售商代审直付办法落实,从2009年7月1日起家电下乡补贴采用“销售商代审,销售商直付,财政结算”的补贴办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凡我县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五条  具有湘阴县农业户口、在本县行政辖区内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悬挂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农户由销售商直接垫付补贴资金;我县农民在湖南省行政辖区内其它县市区的“家电下乡指定店”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农户到县政务公开服务中心家电下乡补贴窗口申报补贴。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
    第七条   对家电下乡产品按补贴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具体补贴产品品牌、规格和型号,以商务部和财政部公告为准(详见http://jdxx.gov.cn)。每户每类产品给予财政补贴的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第八条            我县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        带齐证件:持购买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
主页和本人页)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悬挂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
    (二)确认产品是否属家电下乡产品。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附有与产品唯一对应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粘贴在产品说明书封面的指定位置,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粘贴有家电下乡产品标识;
    (三)索要正规发票;
    (四)查看要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是否在公布的家电下乡中标产品最高限价以内;
    (五)在付款时,农民只须付清销售价格87%的货款。农户购买下乡家电产品后,可直接在销售商领取财政补贴,不需要再到财政部门兑付:
    (六)7月1日前(不含7月1日)未及时申报的,农民可凭相关资料到县政务公开服务中心申报补贴资金;
    (七)在省内其他销售商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应回农民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不在我县销售商垫付范围。
    第九条  销售商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应对农户身份证和农业户口簿原件认真审核,并将资料当场登录网络,每户每类产品给予财政补贴的数量不超过2台(件),经审核条例条件的,只收取销售价格87%的货款。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销售商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二)应保留农户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以作为与财政结算补贴资金的依据。
    1、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农业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以及联系电话;
    2、购买产品的发票复印件,并有购买农民在复印件上签字;
    3、所购产品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原件;
    4、管理部门需要的其它材料。
以上资料不齐或不真实,经审核不合格的,造成的损失由销售商自己负责。
    (三)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价格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张贴国家有关家电下乡政策、家电下乡具体操作程序。对非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商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和复印件。
第十条  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定补贴金额。县财政局在审核申报材料时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一)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税务发票载明是否一致;
    (二)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零售限价之一,是否在财政部和商务部公布的中标产品价格以内;
    (三)购买人是否是本县的农业户口,并审核每户每类产品给予财政补贴的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四)申报材料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五)其它应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销售商垫付补贴资金后,县财政定期与销售商结算核拨补贴资金。销售商在为农民登记上网并垫付13%的补贴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于月末或垫付资金达2万元以上时到县财政局设立的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窗口(地点设县政务公开服务中心)审核结算补贴资金。经审核合格后,县车库支付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到销售商账户上。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兑付给购买人。县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建立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补贴审核、兑付全过程监管。
第十三条  建立回访制度。对销售网上登录的购买农民,财政与商务部门不定期进行回访,回访要达到100%。对发现有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商家,进行以下处罚:
    (一)        取消家电下乡销售资格;
    (二)        处以5000元或5000元以上罚款;
    第十四条  对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
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6 18: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大家参考,条款要看清楚,不要被带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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