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首先,感谢贵栏目对我院工作的监督与支持!贵栏目于2009年9月16日发布一篇题为“请问湘阴法院执行到底有多难”的帖子,就该帖子所述内容特作如下说明: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马浩,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湘阴县文星镇东湖北路文星镇机关宿舍。
被执行人叶胜安,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湘阴县文星镇高岭社区高岭片151号。
被执行人甘义雄,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湘阴县文星镇高岭居委会曾家组。
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荣湾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该公司经理。
二、基本案情
2007年8月4日,原告马浩受雇于被告叶胜安在株洲县醴潭高速芷钱桥收费站安装玻璃幕墙时,破璃坠落被割伤,治疗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1、前臂腹侧肌群断裂,左挠神经、正中神经断裂,左挠动脉断裂;2、左拇指背侧、右膝内侧断裂;3、左大腿裂伤;4、创伤性失血休克。其伤情评定为八级伤残。该案本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2008)湘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叶胜安赔偿原告马浩各项损失费用合计111249.73元,被告长沙市岳麓山建筑工程公司、被告甘义雄对被告叶胜安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被告长沙市岳麓山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2009)岳中民三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三、案件执行情况
2009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马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理决定立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做了如下几方面的工作:1、于2009年6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叶胜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2009年6月18日前按生效判决自动履行;2、2009年6月23日本院执行干警到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查询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山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开户情况,并查询相关银行,未发现岳麓山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9年7月23日,通过外围调查掌握的线索,派员到湘阴县工商局调阅了被执行人叶胜安与其兄叶治安共同出资成立的湘阴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经查,叶胜安在物业公司所占股份10%,我院已对叶胜安股份进行了冻结;4、案件承办人多次与被执行人叶胜安电话联系,要求其到法院来,但其一直谎称在外地,拒绝配合。鉴于此,本院于2009年9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叶胜安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9月30日被执行人叶胜安的亲属出面,被执行人叶胜安于同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浩赔偿款4000元,并承诺在1个月内再支付6000元,另由其兄叶治安担保了10000元的执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马浩及其执行代理人金国庆认可。
四、目前执行面临的问题
申请执行人马浩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其受伤后因身体未恢复,无法外出务工挣钱,家庭经济比较拮据。故其要求法院依法全额执行到位的愿望相当强烈。被执行人叶胜安虽有房屋一栋,但地处农村,用地性质属集体所有土地,难以转让、交易,家和物业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不畅,股权难以转让,履行能力较差。被执行人甘义雄目前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财产状况无法掌握。而权利人亦未提供其财产线索。另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山建筑工程公司经多方查找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在短期内要想全额执行到位确有一定的困难。现本院通过耐心细致做工作,已做好权利人的息访工作,权利人现对法院目前采取执行措施和实施的执行行为表示予以理解,同意人民法院按程序依法从快执行该案。
特此说明。
湘阴县人民法院(公章)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