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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注意了,购买商品房不用交水电安装费和开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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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2: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注意了,购买商品房不用交水电安装费和开户费
2010年01月09日 星期六 17:24

        首先,我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良好国民(无犯罪记录)、忠实的纳税人(每月发工资都交税)及勤劳的生产者(自力更生,政府无需援助),我有权利及义务指责各省、市、区及县行政机构极其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拿房地产来说,国家在1997年就发布通知,房地产开发商不能收取业主水电安装费等其它公用性费用,到现在时隔13年,而眼下全国各地房地产开发商照常收水电安装费,是什么原因让房地产开发商在祖国的大地上如此狂妄地吸取全国人民的血汗钱,导火线是金钱的诱惑还是权利的诱惑?

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
 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越来越突出,推动了房价的过快上涨,制约了居民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助长了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蔓延。为了控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在各地区、各部门清理整顿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的基础上,对未按规定程序设置且明显不合格的14个部门的48项收费予以公布取消(详见附件)。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对照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历次清理整顿收费中已经国务院同意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包括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费、房屋权属鉴证费、建筑施工安全保证金、国有土地划拨费、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土地纠纷案件调处费、建设用地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等项收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费种。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取消的不合理建设项目收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借中央未明令取消为由进行干预。

  二、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的收费标准,都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经营性的建设项目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以合同形式约定服务的有关事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职权之便要挟和暗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变相接受强制性服务。凡委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代收代征建设项目收费,须经当地收费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代收代征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手续费或劳务费。

  三、实行建设项目收费定期向社会公布制度。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隶属关系分别公布合法有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省级公布的收费项目应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在实行公布制度后,凡未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部门和单位的收费,开发企业有权抵制和向有关部门举报,并不得计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

  四、做好重大收费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要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重大收费项目,进行专项治理,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该类收费项目凡未设置的地区,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自行设置;按规定程序已设置的地区,一律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外的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原则上由政府解决,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解决。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已无必要收取的,要及时取消。

  五、加强对商品房价格的监管。各级物价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和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切实维护国家、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和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普通居民住宅要适当减免收费。

  六、深化城市建设体制改革。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共同就改革公用事业收费及价格体系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附件: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48项建设项目收费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年01月15日 实施日期:1997年01月15日 (中央法规)

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建设项目收费检查的通知
                急 计价检[1997]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监察厅(局):
  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向建设项目乱收费屡禁不止,个别地区甚至愈演愈烈。建设项目收费过多、过滥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助长腐败现象和行业不正之风蔓延的重要原因。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以下简称《通知》),布取消了48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明显不合理的建设项目收费,并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做出部署。为确保政令畅通,推动《通知》规定的各项治乱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收费政策的严肃性,国家计委、监察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建设项目收费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检查范围是,所有涉及向建设项目收费(包括保证金、押金等)的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1996年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1995年。
  检查重点是,建设系统和土地管理系统的建设项目收费。为了有利于建设项目收费的整顿、检查、建设、土地管理的系统的非建设项目收费,也一并列为检查内容。
  二、检查的具体内容
  ㈠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48项建设项目收费以及历次国务院批准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见附件一)是否已经停止收取。
  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名单由各地在转发本通知时附列)是否已经停止收取。
  ㈢有无未按规定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
  ㈣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支解收费、重复收费。
  ㈤有无将行政机关职现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属单位进行有偿服务。
  ㈥有无只收费而不提供或省提供规定内容的服务。
  ㈦收费部门和单位有无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
  ㈧有无未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收费地点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示。
  三、检查目标
  检查工作应达到的目标是: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要切实做到一律停止;不符合规定审批程序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随意拜访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要坚决纠正;同时,促进收费部门和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检查方法
  ㈠自查自纠和投诉举报相结合。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填报自查表,不得隐瞒不报。在自查中查出的乱收费,要立即纠正,同时要向物价检查机构如实报告。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主动深入被收费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调查掌握乱收费的单位、项目、标准等第一手材料,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投诉。
  ㈡本级检查和下查一级相结合。检查工作采取以本级检查为主、下查一级为辅。下查一级可采取上级物价检查机构组织联合办案的形式进行。国家计委、监察部将选择若干地区组织联合办案。
  ㈢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
  对一般检查对象,可在收费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采取抽查办法检查,抽查率原则上不低于30%;对重点检查对象,举报和投诉案件,要全部进行检查。
  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共同参加检查,发挥其监督、指导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和披露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特别要重点选择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案例进行曝光,公开处理,发挥社会舆论力量,震慑乱收费行为。监察机关参加重点检查和抽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五、检查处理的原则
  检查工作要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宽严适度的原则。案件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㈠凡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从宽处罚:
  1、未按规定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取消后,能立即停止收费的。
  2、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外,收费单位自查出的未按规定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后,能做到立即停止收费,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收费单位的,并向物价检查机构如实报告的。
  3、收费单位自查出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办法等行为,能做到立即纠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收费单位的,并向物价检查机构如实报告的。
  ㈡凡具有以下情况的,应当从严处罚;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后,收费单位继续收费,特别是开展检查时还继续收费的。
  2、在自查阶段不查不报、不通知被收费单位,继续执行未按规定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和自行扩大的收费范围的。
  3、在《通知》下达后,未经国务院批准,继续设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建设费等重大收费项目,或按规定程序已设置该类收费项目的地区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4、不按要求进行自查自报,无故拒交、迟交自查登记表,存在乱收费行为的。
  5、借故刁难、抗拒检查的。
  6、其它严重乱收费行为。
  六、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全国建设项目收费检查工作由国家计委、监察部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实施。
  检查工作分自查阶段、重点检查阶段和检查结果验收阶段。自查阶段为1997年6月15日至6月30日;重点检查阶段为1997年7月1日至8月31日。 检查结果验收阶段为1997年9月1日至9月15日。省级物价部门应对本地区的检查结果进行验收。 在验收过程中,各地要组织力量选择若干重点地区和重点部门进行抽查。
  检查期间,国家计委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到部分地区督促、指导。
  七、建章建制
  各地在检查工作基本结束后,要抓紧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巩固整顿检查建设项目收费的成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要主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合法有效的房地产建设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向社会公布之前一个月,各地应当按规定将上述公布事项向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经认定没有异议后,方可正式公布。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项目收费负担卡或商品房建设项目收费监审制度等。要落实好代收代缴建设项目收费审核制度。以增强收费部门和单位的自我约束能力,提高收费行为的透明度。
  八、检查工作的要求
  ㈠各地物价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迅速行动,研究部署检查方案,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
  ㈡鉴于建设项目收费专项检查的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好业务培训和调查摸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㈢在检查工作中,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的规定,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
  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要在1997年9月20 日之前向国家计委报送建设项目收费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建设项目收费检查统计报表(见附件二)以及典型案例(其中建设系统、土地管理系统各要有2个以上案例)。
  建设项目乱收费能否得到有效的整治是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工作,抓出成效,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不合理负担,努力树立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附件:一、国务院批准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
     二、全国建设项目收费检查统计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二日

 楼主| 发表于 2011-1-27 12: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一:
              国务院批准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
  ㈠建设部门的建筑工程管理费,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年审及年审公告费,建安临时工棚费,建筑技术开发费,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费,建设项目贷款抵押鉴证费,统建管理费,新建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买卖登记费,房产复查费,商品房注册登记费,自来水安装管理费,自来水表立户费,规划定点保证金,拆迁安置押金,绿化保证金,绿化管理费,道路污染费,建设项目划定红线手续费、验线费。
  ㈡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界桩、座标测量费,土地出让管理费、手续费,土地上费,土地管理费,土地开发配套费,土地权属变更费,土地过户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转户费,土地占用招工保证金土地测量费。
  ㈢电力部门的供电安装管理费,用电入户、立户费,接电报装费,用电附加费,电网改造费。
  ㈣公安部门的建筑消防设计、设施审验费,施工企业治安费,消防押金。
  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建筑市场管理费
  ㈥文化部门的考古调查费、考古勘探费。
  ㈦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保押金。
  ㈧劳动部门的建设资金审计费。
  ㈨审计部门的建设资金审计费。
  ㈩统计部门的商品房统计费。
  (十一)民政部的地名申请费。
  (十二)教育部门的教育配套费。
  (十三)体育部门的设施配套费。
  (十四)邮电部门的邮电通讯设施配套费。
  二、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3〗173号文件及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综字[1994]81号文件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
  (一)建设部门的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费、房屋权属鉴证费、 建筑施工安全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
  (二)土地管理部门的国有土地划拨费、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土地纠纷案件调处费、建设用地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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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房管局、各县区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转发给你门,请认真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我委对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现就我省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购房者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房屋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执行。
     住房登记以套为基本单元,包括套内厨房、卫生间、储藏间、车库等附属设施。独立车库(车位)、储藏(杂货)间等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参照住房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证书工本费)。土地登记费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注册登记、发证工作而向国有土地使用者收取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1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0]8号)的精神,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等,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权属登记费。
     二、涉及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的经营性收费
     (一)房地产测绘费(勘丈测量费)。房地产测绘费是房屋权利人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而缴纳的费用。新建房屋(含保障性住房),由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自愿委托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测绘机构缴纳测绘费用并纳入建筑工程预算,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向购房或租赁者收取测绘费;存量房(二手房,以下同)交易应当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重复测绘、强制收费。但如交易双方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产生异议或要求房产分割时,可由当事人自愿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规定重新测绘并向其缴纳测绘费用。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收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在省定新标准前,暂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执行,即房产测绘费为:住宅用房1.36元/m2(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商业用房2.04元/m2,多功能综合用房2.72元/m2;地籍测绘费为:宗地图0.37元/平方米,分户图1.36元/平方米(按分摊面积计价)。
     (二)房屋交易手续费。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交易手续费是房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提供交易场所,对房屋交易行为审查鉴证,办理交易手续等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
     住房交易手续费按照原江西省计委、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502号)的规定执行。具体为:1、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其中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2、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每套为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非住房交易手续费具体为:1、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为成交价的0.25%,由转让方(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存量房转让手续费为成交价的1%,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2、非住房租赁手续费为出租房屋年租金的1%(如租赁期限不满一年,按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计算),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3、以上为非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最高收费标准,在该标准之内,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经测算后,可以按照成交价比率或按建筑面积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房屋抵押、典当,属于房屋权属登记范围,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
     不在交易场所交易,没有提供交易服务的房产交易机构,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
     (三)涉及商品房交易的其他收费
     在房屋交易及交付过程中,对具有选择性的附属项目、服务或代收的费用,应自愿选择,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制或变相强制购房者接受。
     三、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下列费用
     (一)涉及到水电安装的费用和其它面向全体购房者的共有性的建筑附属项目、经营性收费,一律纳入商品房建筑工程预算,计入商品房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以各种名义在价外向购房者收取或代收。
     (二)有线电视和管道燃气的初装费,均应在用户要求开通时交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或交付时,以各种名义在价外向购房者收取或代收此项费用,也不得搭车预收有线电视收视费和管道燃气使用费。
     (三)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交易收费不属于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的调整范围,因此,在办理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不得按该文规定向商品房交易双方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四)按有关规定,各设区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新建(包括翻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必须采取预防白蚁措施,白蚁预防费由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白蚁防治机构缴纳并纳入建筑工程预算。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白蚁防治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等任何单位均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白蚁预防费。其他房屋的白蚁灭治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被白蚁危害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白蚁危害的实际面积向白蚁防治机构缴纳白蚁灭治费。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房字[1999]第1号、赣财综字[1999]第31号)的规定执行。
     (五)不得向房屋交易者收取查档费(档案保护费或证明费)、房屋产权验证费、房产抵押费、按揭公证费、公告费、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费、贷款合同工本费、评估费和办证费等所有不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和第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的收费。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依法明码标价
     一是以套为单位标示销售价格(包括各种价格折扣和优惠),二是应在显著位置张榜公布所有待售房屋的销售价格,三是明示楼层、位置、面积、得房率等,四是公布购买者应缴纳的费用和选择缴纳的费用,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凡未在合同中注明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有欺诈性质的合同条款一律无效。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原有规定的,仍从原执行时间;本文涉及的新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该时间后房屋交易双方签定合同的有关条款与本通知的相关内容不一致,合同有关条款无效;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不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的费用,应退回购房者。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收费许可证审验,认真清理房地产收费项目,切实规范房地产交易场所的收费公示栏目(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同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收费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向购房者强行收费、提高收费标准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从严查处。

 楼主| 发表于 2011-1-27 12: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一些实例案件

标题:开发商代收水电入户初装费是否合法

类别:政策咨询

你好! 2007年1月份,我与吉安市华厦豪景苑的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上注明了水电初装费由我出,共2600元,由于我不知道哪些费用开发商可以收取,2007年8月交房时,我实际支付了该笔水电初装费2600元给开发商。现在,我想咨询一下,按照我交钱时,开发商收取该笔费用是否合法(哪方面的法律规定),我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退回该笔费用。

回复:

杨龙生同志:你好!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规定,房屋开发商不得收取水电初装费。你反映的开发商购房合同注明向你收取水电初装费,明显违反了国家政策,属于违法的无效合同,你可以要求开发商退回该笔费用。
祝你工作顺利!

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
2009.6.1

丰城市长专线办公室2009年4月25日简报200902期中第4部分:
4、房地产开发商违规收费:子龙花园、人和、福泽东方、柳湖花园、海棠春天、丰城天下、丰邑中央等近百户业主分别致电“省长热线”13767010237,宜春市长热线0795-12345,丰城市长热线07956609009反映开发商向业主违规收取本应该由开发商出的水电开通费,测量费,交易费等。经市物价局,房管局,工商局调查,的确根据规定上述费用应该由开发商出。开发商将上述费用转嫁到买房人身上为严重的乱收费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市的发展环境,已建议工商,房管,物价联合行动,退回相关举报业主费用!
我就是子龙的业主,通过省长热线反映,已经退回了水电开通费2200,交易费260,测量肥160!赶快投诉吧13767010237省长热线!保证管用!!!
丰城市商业步行街的业主就没有交上述费用,其他买了商品房的大部分交了!退钱去!13767010237

本报讯 记者 张文英 签订购房合同时便约定了购房款中包含水、电两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但在交房时,房产开发商又借故推翻合同中的条款,强行收取业主近5000元的“水、电开通费”,业主不交则以拒绝交房相要挟。日前,这桩希奇事发生在湾里区名为桃源商住楼的楼盘,业主不满该楼盘开发商江西省鹤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做法,遂投诉求助于本报。
  购房者:开发商强收水电开通费
  据了解,市民杨先生于去年9月14日购买了江西省鹤群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桃源商住楼一套商品房,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购房价格中包含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杨先生说,交房时,开发商却又突然要求他交纳“水、电开通费”这两项费用,否则拒绝交房。迫于无奈在向开发商交纳了“水开通费”1538元,“电开通费”3300元,共近5000元费用后,杨先生才从开发商手中拿到了所购房的钥匙。
  开发商:这笔费用是因供水供电部门造成
  对于收取这笔费用,“鹤群”开发商又是怎么解释的呢?8日,该公司一名熊姓负责人对记者是这样说的,本来进入楼盘内的水电工程是由他们开发商来完成的,但是在湾里有其特殊性,该区的供水供电部门要求这两项工程必须由供水供电部门自身完成,导致本来由他们来完成只要10多万元的工程,交由这两部门完成工程款变成40多万元,但是这多出的部分他们公司又不可能独自承担,于是就由业主支出一部分,因此才出现向业主收取“水、电开通费”的做法。他说,在湾里不止他们一家开发商是这么做的,该区大部分开发商都是像他们这么做的。至于当初在合同中约定包含水电基础建设费用一事,他说,这是他们工作的一个失误。
  市房管局:“鹤群”此举属违规
  “鹤群”开发商强收水电开通费是否属于违规?8日记者采访了市房管局开发处,他们说道,在记者采访前,已经接到了多起关于“鹤群”开发商强收业主“水、电开通费”的投诉,他们也正在着手调查处理。该处彭姓工作人员表示“鹤群”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合同法,“鹤群”应将收取的“水、电开通费”退还业主,如果开发商依然我行我素,他们不排除将采取行政措施
大规模查处四类房产交易违法欺诈行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1-27 12:39:36编辑过]
发表于 2011-6-3 10: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鼎盛府邸买的房子没收我水电费,但收了3千多的燃气费。能退吗?
发表于 2011-6-2 00: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岳阳从去年九月一日才实行,我为水电费,燃气户口费交了四五千,湘阴政府真鸡巴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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