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主快来看,根本没有水电开户费,大家都去退钱呀
现将国家政策贴出来,大家看清楚些
国家政策一:
国务院批准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 ㈠建设部门的建筑工程管理费,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年审及年审公告费,建安临时工棚费,建筑技术开发费,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费,建设项目贷款抵押鉴证费,统建管理费,新建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买卖登记费,房产复查费,商品房注册登记费,自来水安装管理费,自来水表立户费,规划定点保证金,拆迁安置押金,绿化保证金,绿化管理费,道路污染费,建设项目划定红线手续费、验线费。 ㈡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界桩、座标测量费,土地出让管理费、手续费,土地上费,土地管理费,土地开发配套费,土地权属变更费,土地过户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转户费,土地占用招工保证金土地测量费。 ㈢电力部门的供电安装管理费,用电入户、立户费,接电报装费,用电附加费,电网改造费。 ㈣公安部门的建筑消防设计、设施审验费,施工企业治安费,消防押金。 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建筑市场管理费 ㈥文化部门的考古调查费、考古勘探费。 ㈦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保押金。 ㈧劳动部门的建设资金审计费。 ㈨审计部门的建设资金审计费。 ㈩统计部门的商品房统计费。 (十一)民政部的地名申请费。 (十二)教育部门的教育配套费。 (十三)体育部门的设施配套费。 (十四)邮电部门的邮电通讯设施配套费。 二、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3〗173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4]81号文件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 (一)建设部门的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费、房屋权属鉴证费、建筑施工安全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 (二)土地管理部门的国有土地划拨费、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土地纠纷案件调处费、建设用地保证金。
国家政策2:
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取消水电暖开户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ffice ffice" />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计价格〔2001〕585号)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财政部 【发布文号】计价格[2001]585号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四、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西部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予以重新核定。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委托拆迁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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