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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主快来看,根本没有水电开户费,大家都去退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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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9: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业主快来看,根本没有水电开户费,大家都去退钱呀

各业主快来看,根本没有水电开户费,大家都去退钱呀

现将国家政策贴出来,大家看清楚些

国家政策一: 

国务院批准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
  ㈠建设部门的建筑工程管理费,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年审及年审公告费,建安临时工棚费,建筑技术开发费,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费,建设项目贷款抵押鉴证费,统建管理费,新建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买卖登记费,房产复查费,商品房注册登记费,自来水安装管理费,自来水表立户费,规划定点保证金,拆迁安置押金,绿化保证金,绿化管理费,道路污染费,建设项目划定红线手续费、验线费。
  ㈡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界桩、座标测量费,土地出让管理费、手续费,土地上费,土地管理费,土地开发配套费,土地权属变更费,土地过户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转户费,土地占用招工保证金土地测量费。
  ㈢电力部门的供电安装管理费,用电入户、立户费,接电报装费,用电附加费,电网改造费。
  ㈣公安部门的建筑消防设计、设施审验费,施工企业治安费,消防押金。
  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建筑市场管理费
  ㈥文化部门的考古调查费、考古勘探费。
  ㈦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保押金。
  ㈧劳动部门的建设资金审计费。
  ㈨审计部门的建设资金审计费。
  ㈩统计部门的商品房统计费。
  (十一)民政部的地名申请费。
  (十二)教育部门的教育配套费。
  (十三)体育部门的设施配套费。
  (十四)邮电部门的邮电通讯设施配套费。
  二、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3173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4]81号文件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
  ()建设部门的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费、房屋权属鉴证费、建筑施工安全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
  ()土地管理部门的国有土地划拨费、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土地纠纷案件调处费、建设用地保证金。

国家政策2:

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取消水电暖开户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fficeffice" />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计价格〔2001〕585号)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财政部  【发布文号】计价格[2001]58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四、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西部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予以重新核定。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委托拆迁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发表于 2011-3-1 10: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搬快石头去砸天,看你砸得着不,如果砸着了,请在第一时间通知我们,我们都会前仆后继的跟着去砸。
 楼主| 发表于 2011-2-28 19: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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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主快来看,根本没有水电开户费,大家都去退钱呀

各业主快来看,根本没有水电开户费,大家都去退钱呀

 

国家政策3 

湖南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关于明确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法规名称】湖南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关于明确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湖南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物价局 【法规文号】湘价重〔2001〕82号
【颁布日期】2001-04-20 【实施日期】2001-04-20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湘价重〔2001〕82号
各市州物价局、电业局:
  目前,全省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已全面铺开。为了加强网改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城乡电网建设改造中有关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对居民户的收费,除收取电能表及电表以下进户线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施工费、材料费、管理费、集资费等等。电能表及表以下进户线等电表安装材料的费用,由各市州物价局按产品不同规格的实际出厂价格和运杂费核定,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二、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中对居民户的收费问题。
  1、已由供电企业抄表到户、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住户,需对进户线、电能表、公用配电变压器等进行改造的,改造所需资金由供电企业负责解决,不得向居民住户收取任何费用。
  2、公用配电变压器供电的合表用电的居民住宅,在一户一表改造中所涉及的配变增容、低压线、进户线、电度表及表箱的改造所需的资金,由电力企业负责解决,不得向居民住户收取任何费用。
  3、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自供的职工住户及由其转供的居民住宅、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自供的居民住户、非公用配电变压器供电的合表改分表的居民住户,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其电表、表箱、进户线等材料费、安装费由用户承担。对用户的收费由材料费和安装费两部分构成。电表、表箱、进户线等材料费,由各市州物价局按产品不同规格的实际出厂价格、运杂费和不超过10%的采购保管费核定,但安装机械表的材料费,每户不得超过250元;安装IC卡表的材料费,每户不得超过500元。安装费用,不论机械表或IC卡表,全省统一规定为每户50元。
  三、对符合计量、供电要求的电能表、表箱等器材,不得要求用户更换和向用户收费。
  IC卡电表的安装,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电力公司规定的范围进行,不得超范围安装。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个体企业)的生产、商业等非生活用电的电能表及进户线价格,比照上述原则按实际出厂价和运杂费由各市州物价局核定。
  五、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新建居民住宅,应按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建设。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费用计入建房成本和房价,不得单独向住户收取,电力安装费的标准由业主与安装单位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六、贴费问题。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户,以及执行农村电价的各类新增用电均免征供配电贴费。执行目录电价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商)的新增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与生产、商业等其他用电暂时无法分离的,供电单位应对其中的居民生活用电容量予以免征贴费,居民生活用电与生产、商业等其他用电容量比例,由供电企业与用电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下的,由当地物价部门仲裁。
  七、农村用电的表损问题。“两改”完成后,应严格按用户的实际用电量计收电费,不得加收电表损耗电费。
  八、各市、州物价部门对电表等费用的核定必须实事求是,要列出电表、表箱、开关、漏电保护器、电线等材料的具体规格、型号、数量,认真按从生产厂家的进货发票、有关记帐凭证、帐簿等会计核算资料核实进价,不得宽打窄用,不得未经具体审核,套用省定最高标准。各市、州物价部门核定的电表等材料费用情况,须报省物价局备案。
  九、各供电企业要及时向市、州物价部门申报电表等材料费用标准,并如实提供从生产厂家的进货发票、有关记帐凭证、帐簿等会计核算资料,不得未经批准自定标准或套用省定最高标准向用户收费。
  十、不论是按照电力部门的规划进行建设改造还是由用户申请进行建设改造,电力部门对用户换表或新装电表的材料及安装收费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电网建设改造中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要依法规严肃处理。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 所属层级类别 ]:湖南 [  所 属 类 别 ]:质检价格[  生 效 日 期 ]:2001-10-01[  发 布 单 位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 [  发 布 文 号 ]:湘价消[2001]216号[  是 否 有 效 ]:有效  ]
 

各市、州物价局、建委:.
  随着城市住宅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不断提高,长期以来在住宅区以总水表计量收费的供水方式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和群众生活的需要。为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改进二次供水管理,促进供水计费方式改革,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就实施“一户一表、供水部门直接抄表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供水方式改革和水表安装工程价格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凡城市新建、改造住宅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配套建设供水设施。对原以总表计量的住宅具备改造条件的,由供水部门分步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改造工作。
  二、设计单位在新建或改造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进行室内分户水表设计,做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设计管理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应会同供水部门将“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纳入审查内容,切实落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水方式。
  三、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施工,必须接受供水部门的监督,保证“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达到给水设计要求。给水工程竣工后,供水部门应进行专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有权拒绝供水。
  四、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是商品房的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中。
  五、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时,可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对已实行规范化物业管理的住宅或住宅区,在现阶段过渡期内仍可实行供水部门抄总表,物业管理公司抄分户表的方式征收水费。但对住宅或住宅区月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按省物价局(2000)湘价房字第66号文件规定,实行趸售价格。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或住宅区,住户集体申请要求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水部门应当受理,在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前,供水部门必须对原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设施根据情况可实行户内就地改造或水表出户改造。改造工程材料价格及工程经费,按下列原则和标准向用户收取。
  1、户内就地改造:指就地更换普通水表。对经供水部门勘查,具备就地改造条件的,供水部门应实施户内就地改造,其改造费用(含水表、管件及工程安装费用)按每表7
 0元收取。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原水表或用户自购水表进行户内就地改造的,供水部门应提供便利,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机构上门负责水表的鉴定,可收取鉴定和改造工程费用35元。
  2、水表出户改造:指切口开梯装配计费表前管道,更换水表、安装表箱、阀门,将水表出户集中装置。所需管材应使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推广产品,对不符合户内就地改造条件的住宅,应实施水表出户改造。水表出户改造费用向用户分摊,每户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具体价格由各市、州物价局在不突破省定最高标准的前提下,根据使用的水表、管材不同具体核定,报省物价局备案。城市供水部门要组织专门班子,形成申报、勘测、安装、验收一条龙服务体系。
  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后,供水部门负责计价水表及表前改造部分的维修和管理,且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用户不得私自拆移计价水表和乱接水管,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如用户确要移动计价水表和另接水管的,应征得供水部门同意。
  3、计价水表以后的进户水管分户安装,由用户自主选择施工企业安装。既可选择城市供水部门所属安装企业,也可选择社会具备资质的水电安装企业,水管主材由用户自主选定,尽量选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推广的新型输水管材,如upvc管、铝塑复合管或不锈钢管等。安装工程所需造价由施工企业与用户协商,并签定合同。但水管主材采用内外镀锌管或upvc管且管径为15mm的:(含配件、闸阀、普通铸铁处水龙头在内)均按实际安装长度暂按每米不超过6元向用户结算表后管道安装费用。安装企业收取成本价格后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用户要求使用高档出水龙头的,可由用户自购,安装企业负责免费安装。
  七、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水表改造是供水计费方式一项重大改革,各城市供水部门应从用户着想,热情细致地做好服务工作,不得趁机搭车收费,不得借机卡、拿、索要。各级物价、建设、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表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犯价格法规、乱收费行为要坚决及时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起执行,各地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规定为准。

 

 楼主| 发表于 2011-3-3 10: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可以向监察厅举报

监察厅(纪委)的主要职责:主管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发表于 2011-3-2 13: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不自救,谁能救你?
自己的权益要努力去争取
 楼主| 发表于 2011-3-2 12: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将相关政策,案例提供下载,方便各位阅读。相信政府部们会公正处理,因为纸是包不住火的.

 

VQsJXbbf.rar (100 KB, 下载次数: 0)

发表于 2011-3-2 12: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太有材了,我代表所有已经交了钱和不打算交钱的业主们感谢你!我们的ZF就需要你这样人为民做主的人!开发商,地产管理部们你们继续忽悠老百姓吧!!吃进去的绝对让他吐出来!

发表于 2011-3-1 23: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交的还有点指望,已经交了的到哪里去扣回来啊?

发表于 2011-3-1 23: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所有东西之后

 

我庆幸我没房···

发表于 2011-3-1 22: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行不义必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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