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1-8-12 17: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一项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民消费需求、促进家庭和谐、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重大惠民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此项政策实施后,农民养老打破了千百年来仅靠养儿防老的单一模式,实现了社会化养老这一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跨越。此外,参保缴费政策灵活,政府提供了多种缴费档次供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并给予缴费补贴,调动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因此,新农保政策一经实施,就赢得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朋友的欢迎和赞誉。
政策是推进工作的生命线。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的要求和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湖南省实际,在经过认真调研论证、摸底测算,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各试点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经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先后制定出台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实施办法。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人社厅及时研究出台了《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完善了政策规定,初步建立了政策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各市州、县市区在中央确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上,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资金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担。 明确缴费标准和补贴分担比例。湖南省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至500元五个档次;市州、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增设高于每年500元的缴费档次,但不能高于每年1000元;缴费补贴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平均补贴20元,市州、县市区平均补贴10元;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群体和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县市区政府代其缴纳全部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其它缴费困难群体和其它重度残疾人,县市区政府为其按最低缴费档次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
建立缴费激励机制。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费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0.5元。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对每提高一个档次缴费的,增加5元补贴,增加的补贴由市州、县市区分别负担。长沙市和株洲市所有试点县市区、湘潭市韶山市、郴州市北湖区和临武县、衡阳市耒阳市和常宁市、永州市冷水滩区和双牌县、娄底市娄星区等试点县市区对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了5元的缴费补贴。
设定新农保待遇领取约束条件。湖南省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就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同村居住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