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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产检门” 各位准妈妈一定要多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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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4: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次B超未检出缺左脚 佛山“产检门”终审维持原判
http://www.gd.chinanews.com    2011年10月25日 11:20    来源:广东新闻网
  中新广东网佛山10月24日电 (索有为 范贞 黄志庆) 9次产检其中4次B超均未能检出畸形,出生前7小时告知胎儿无左脚,医院该承担责任吗?10月24日,这个在家人悲喜交加中来到人世的1岁半男孩――乐乐(化名),正穿矫形脚筒在佛山市中级法院审判法庭外蹒跚学步。法庭内,佛山中院认为南海区法院判决南海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驳回乐乐及其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8月,佛山市南海区居民曾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同年11月起,她开始在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建卡”进行常规的产前检查。至2010年4月12日生产为止,曾某一共在该保健院进行产前系统检查9次。但是直到她临产前,医院才最终确诊胎儿左腿缺脚。
  乐乐出生3个月后,其父母认为由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致使孩子的健康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即以乐乐的名义将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3万余元。
  因涉及到医学专业技术,南海区法院在审理中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案的医疗行为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在经历了司法鉴定及三次开庭后,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为乐乐的左脚缺如是自身发育所致,并非被告的过错直接导致;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原告曾某和容某在胎儿出生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判决南海区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给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11.8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佛山中院审理认为,虽然南海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未违反相关医疗卫生部门规章及医学诊疗常规要求,但其在对患者进行超声检查中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和关心,存在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过错。
  该案审判长焦艳表示,现行的《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相关配套文件附件2《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下称《指南》)是省产科超声检查应遵循的技术指南和专科性标准,是确定本案所涉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学疹疗要求的直接依据。《指南》列明了超声应当检查出胎儿畸形的多种情形,而本案中的足部缺如不属于应当检查出的畸形范围。
  南海妇幼保健院在2010年1月对曾某的三维超声检查中,检查到胎儿四肢的肱骨、尺桡骨等,并注意到“四肢远端显示欠理想”,在超声报告中注意并提示“建议追踪复查”,符合《指南》的要求。而南海妇幼保健院在2010年2月26日对曾某的常规产科中晚孕黑白超声检查中,检查四肢认为“胎儿一侧肢体因胎位因素显示不清”,与《指南》中“有时因为胎位、羊水少、母体因素的影响,超声查检并不能很好地显示这些结构”说明相符。
  焦艳同时表示,南海妇幼保健院未对胎儿可能存在肢体远端缺如的风险引起足够的关注,未将胎儿可能存在的医学风险及时告知患者,致使患者错过了及时“追踪复查”胎儿生长发育情况的时机。
  佛山中院认为,南海妇幼保健院实施的医疗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在其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范围内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原审法院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参照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认定“容某左足缺如是患儿自身发育异常所致,足缺如患儿的出生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鉴于医方上述的医疗过错行为,建议责任参与度为10-20%”的意见,酌定南海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继对该案二审开庭进行庭审直播后,佛山中院宣判当日即通过官方微博公布二审判决书。佛山中院宣传科科长扬帆表示,像南海“产检门”这种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利用微博这一新兴传媒方式,及时公开相关审判信息是司法公开的有效途径。
发表于 2011-10-26 08:31:02 | 显示全部楼层
11萬能幹嗎啊 缺了腿 100萬都沒用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6 13: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铁哥 发表于 2011-10-26 08:31
11萬能幹嗎啊 缺了腿 100萬都沒用啊

                 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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