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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2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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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第一节 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重点实施洞庭湖区基本农田重大建设工程,建设规模为1.71万公顷,主要分布在湘滨、南湖洲、新泉、岭北、杨林寨、城西等乡镇;同时做好其他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综合整治工作,积极推进全县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
第二节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
为保障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规划期间,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模25597.12公顷,实施后可补充耕地1470.99公顷。主要包括西部滨湖平原土地整理重点工程、西部滨湖平原土地开发重点工程、西部滨湖平原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工程、东部低山岗地土地复垦重点工程,东部低山岗地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工程。
第三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程
规划期间,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盘活城乡存量建设用地,促进用地布局优化和土地集约利用。
2006—2020年,全县规划安排建新拆旧项目区规模2105.00公顷,其中拆旧区面积为1060.00公顷,主要安排在城西、岭北、湘滨、南湖洲、界头铺、静河、玉华、六塘、三塘等部分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废弃闲置的农村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建新区面积为1045.00公顷,主要安排在文星、袁家铺、界头铺、樟树等乡镇,主要用于满足城镇、工业区和新农村建设的用地需求,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第四节 “两型”社会滨湖示范区建设工程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滨湖示范区涉及湘阴县的界头铺镇、樟树镇、玉花乡、袁家铺镇、静河乡、文星镇、石塘乡、六塘乡、白泥湖乡等乡镇,面积378.64平方公里。滨湖示范区将围绕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湘阴县水运、港口优势,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努力把湘阴建成成长株潭产业转移承接基地、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及健康休闲服务基地。重大建设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港口和旅游休闲基地等建设。
第五节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期间,县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岳长城际铁路、汨益城际铁路、京港澳高速复线、平益高速公路、省道308、芙蓉大道(湘阴段)、湘(阴)鹿(角)公路(沿江公路)、金(井)岭(北)公路、南(湖洲)湘(滨)公路、三(枣岭)-屈(原)公路、湘江航道、漕溪港区、樟树港区、湘阴柳林江大桥和湘阴樟树港大桥等新、改、扩建工程。
二、水利能源工程建设
规划期间,县域水利设施建设重点项目有湘滨南湖垸堤防建设、城西蓄洪垸堤防建设、环洞庭湖幸福堤、城西垸安全建设、防洪工程、洪道整治工程的续建。
规划期间,县域能源工程建设项目有湘阴风能发电站、湘阴城区220KV变电站、樟树镇220KV变电站、南湖洲镇220KV变电站、界头铺220KV变电站等工程。
三、旅游设施工程建设
规划期间,县域旅游设施工程建设主要有青山岛风景旅游区、青龙湖休闲旅游度假区、洋沙湖休闲旅游度假区、洋沙湖湿地公园、凯佳生态农业科技园等旅游设施项目。
第六节 土地生态建设工程
规划期内,重点规划:(1)中心城区生态保护用地。根据中心城区规划公共绿地布局,将中心城区望滨村、将军村、长岭村、县茶场61.00公顷土地安排为生态保护用地。(2)水体、林地保护用地。规划将洞庭湖、湘江、资江、东湖、洋沙湖、燎原水库等划为水体保护区,水体保护区用地面积为5465.00公顷以上;建立鹅形山等林地保护区,林地保护区用地面积为2040.81公顷以上。
第十一章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第一节 落实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
根据土地利用分区的调控方向和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等因素,分别制定各乡(镇)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任务等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强化乡(镇)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调控责任,为各乡(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第二节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分解
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8686.6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低于35300.00公顷。为确保耕地保有量指标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落实,根据预测各乡镇土地利用活动占补耕地情况,科学分解各乡镇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规划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主要集中于湘江、资江流域的湘滨镇、南湖洲镇、新泉镇、岭北镇和城西镇。
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分解
到2020年全县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5509.33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1173.94公顷,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3000.00公顷以内。为确保县域规划期内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充分保障湘阴县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域规划期内各部门、各行业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城镇用地,保障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地,科学分配建设用地指标至各乡镇。规划期内建设用地主要集中于城南地区的文星镇、袁家铺镇和界头铺镇。
第三节 加强乡(镇)级土地利用调控
《湘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各项目标和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约束性指标分解下达到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各类指标不得突破。
各乡(镇)要按照《湘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定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积极配合湘阴县区域发展战略实施,落实区域土地利用政策,加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的统筹协调。通过有保有压,优先保障重点开发区域、重点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要做好县级主体功能区在本行政辖区的空间落实和用地政策上的互相衔接,促进形成统筹协调的土地利用秩序。
第十二章 近期土地利用安排
第一节 近期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总量指标:到201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38407.1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5300.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14595.54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10728.33公顷,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不突破2269.00公顷。
增量指标:到2010年,全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95.18公顷,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控制在540.05公顷,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313.52公顷,补充耕地目标555.07公顷。
第二节 近期土地整治任务
规划近期,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面积12110.20公顷,补充耕地555.07公顷。其中土地整理11651.64公顷,补充耕地156.50公顷;土地开发437.56公顷,补充耕地382.61公顷,土地复垦21.00公顷,补充耕地15.96公顷。
第十三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规划实施的行政措施
强化规划自上而下的控制。继续完善县、乡级规划从上至下逐级控制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下级规划必须服从上级规划,切实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空间布局和区域差别化土地利用政策。
强化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依法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约束性管理。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必须先取得计划指标,不得超计划或无计划批地用地。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和管理。
加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各业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原批准单位提出申请。严禁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第二节 规划实施的法律措施
加强规划管理法制建设。按照依法实施规划的要求,适时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为土地利用规划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制保障。
加大规划管理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典型检查与全面检查、专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定期公布各地规划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和批准相关规划的行为。
第三节 规划实施的利益调节机制
加大对耕地保护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土地整理力度,稳步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建设高产稳产农田,提高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
完善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建立与耕地保护权益相关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给予农民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性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条件,实行与所种植耕地面积增减、质量升降挂钩的专项耕地种植财政补贴,提高农民保护和改良耕地的积极性,鼓励农民加大对耕地改良的投资。
逐步形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税费调节机制。进一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在全面落实四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将公开竞争用地机制推向更广泛的用地领域。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落实闲置土地收费和收回制度,实行盘活闲置土地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利用原有厂区土地进行增资扩建或改建、盘活存量土地。
第四节 规划实施的技术手段
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制度。运用遥感等信息技术,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动态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保土地利用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现势性。建立城镇工矿、农村居民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调查与评估机制。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反馈与调控机制,适时评价规划实施情况。
提高规划信息服务水平。建立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土地利用规划数据间联动更新的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强化系统的规划实施动态分析、监测、预测、预警功能,逐步实现土地规划基础数据的信息共享,提高基础性和公益性规划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
第五节 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机制
健全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制度。在安排具体项目用地和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活动时,应广泛听取公众和土地权利人意见。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公民依法用地、依规用地意识。
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应当依法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公开制度和可查询制度。充分发挥人大、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
第十四章 附则
本规划由文本、附表、说明、图件组成。
本规划自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由湘阴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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