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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潘长江侵权案一审未判决 原被告仍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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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2 14: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潘长江近照。(资料图) 中新社发 蓝添艺 摄

 

“潘长江在制作光盘时,未经允许,使用了我的书法作品,甚至在旁边注明‘潘长江’三个字,侵犯了我的著作权。”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苏铜因此将潘长江和弟弟潘长甬以及相关出版发行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经济和精神损失费共30万元。

 苏铜的起诉状称:“2005年10月份左右,被告潘长江通过其弟弟潘长甬找到了原告,委托原告为其题写‘光腚娃娃’四个字,但未说明用途。”

  潘长甬则现场道出“光腚娃娃”的来源,“我跟原告的儿子是好朋友,他说自己的父亲是书法家,如果有需要可以让他父亲写字。后来拍MTV需要,我就找到了原告,他很痛快地写了两幅字给我,我也向他讲明了目的。”潘长甬表示,不能把他们的亲属关系带到本案中来,因为书法作品是在哥哥不知情的情况下求来的;虽然光盘的封面的监制写着潘长江,但只是挂一个名字,实际上潘长甬才是版权所有人。

  而潘长江通过律师代其表明:“我根本不认识苏铜,也从未跟他要过字,在光盘中我只是演唱者和表演者,仅对这部分享有权利。”潘长江认为自己根本不应该成为本案被告。

  “书法作品是被告通过赠予的方式,合法取得的,且用于商业目的已经讲明,故不构成侵权。”发行公司也表示,他们的手续合法,履行了应有的审查义务,且出的是音像制品,他们不可能对其中的书法作品进行审查。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 竞报 记者 王晓清 郭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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