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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洞庭湖渔业资源保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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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4 10: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加强洞庭湖渔业资源的保护,依法促进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和渔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洞庭湖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全面贯彻渔业法律、法规,把洞庭湖渔业资源保护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理顺洞庭湖渔政监督管理体制,建立统一协调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覆行职责,切实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工作。水利、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渔业部门做好水域污染控制、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二、切实加强渔业资源保护,重点保护江豚、白鳍豚、中华鲟等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及特有鱼类资源的栖息地。坚持对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的鱼类栖息繁衍场所,在繁殖期和幼鱼生长期等关键生长阶段,实行禁渔期制度。

  三、在洞庭湖实行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批发放捕捞许可证。依法核准捕捞作业的类型、方式、场所及时限,控制捕捞船网数量。应当执行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的规定,取缔有害渔具,打击炸鱼、毒鱼、电鱼等违法行为。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强占、承包洞庭湖渔业捕捞埠头。

  四、加强洞庭湖水域污染治理力度,禁止向洞庭湖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因排污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查处。洞庭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水费的使用,应当对渔业水体和渔业资源的保护作出安排。

  五、完善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水工程建设项目渔业资源与水域生态补偿机制。洞庭湖以及与其直接相通水域的水工程建设应将鱼类洄游通道和产卵场的保护设施纳入水工程设计、施工。对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进行补偿,用于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增殖。

  六、加强渔政管理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渔业资源养护管理执法队伍。渔政管理机构及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强化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保护好洞庭湖渔业资源。

  七、加大洞庭湖渔业资源保护与养护的财政投入,把渔业资源保护和人员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配置必需的渔政船艇等执法装备,加强渔港建设,改善执法条件。

  八、在禁渔期内,对因实施渔业资源保护措施造成生活困难的当地渔民,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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