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了满足 湘阴县城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特编制《湘阴县城排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本规划是湘阴县城规划范围内指导城市建设的法律性文件。 第1.02条 规划依据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2、政府文件 (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1991) (2)《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设部,2002) (3)《湖南省城市给水排水专业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湘建城[1998]字第542号) 3、国家规范和标准 (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2)《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138-2000) (3)《室外给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013-2006) (4)《室外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年版) (5)《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6)《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 (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J8978-96) (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10)《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 (1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 (1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13)《防洪标准》GB50201-94 3、相关资料 (1)《湘阴县城总体规划》(2009—2020年) (2)《湘阴县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3)《湘阴县城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4)《湖南省轻工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 (5)《湘阴县老城区排水现状图》 (6)《湘阴县污水处理厂施工图》 (7) 湘阴县1:10000地形图 第1.03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湘阴县城总体规划范围(洋沙湖、劈山渠以北30 km2),及湖南轻工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洋沙湖以东、劈山渠以南15 km2)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45.0km2,规划人口45万人。 第1.04条 规划期限 近期 2012——2015年; 中期 2016——2020年; 远期 2021——2030年。 第1.05条 规划原则 以人为本,以全面建设湘阴县“两型社会”示范区为目标,以生态环境为基础,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在总体规划保持的基础上,坚持与城市经济发展相协调、近远期结合,充分利用现有排水设施,合理确定设计参数及规模,尽量节省能源、投资和运行费,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优化整体方案。保证城市排水顺畅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 第1.06条 规划目标 近期:管网覆盖率达到95%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建成区在设计重现期内暴雨时,不发生内涝及渍水。 远期:规划末期,管网覆盖率达到95%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工业废水处理率达到100%,在设计重现期内暴雨时,规划区不发生内涝及渍水。 第1.07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湘阴县有关规定,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划。 第二章 污水处理规划 第2.01条 排水制度:湘阴县城老城区保留截流式合流制。老城区有条件的地方,远期随道路改造工程增设专门的污水管道、逐步改造成完全分流制。新建城区采用雨污完全分流制。 第2.02条 污水量指标:平均日居民生活用水量160L/人/d,最高日城市综合用水量450 L/人/d,日变化系数取1.3,产污系数0.8。 第2.03条 污水排放规模:湘阴县城近期污水排放规模6.0万m3/d,中期8.0万m3/d,远期12万m3/d。 第2.04条 污水处理厂规划:规划设计两座污水处理厂。 (1)湘阴县第一污水处理厂(现有污水处理厂):主要收集处理县城北部区域约26.5平方公里的生活污水,已建规模2.0万m3/d,近期扩建至4.0万m3/d,远期扩建至6.0万m3/d,远期总占地面积6ha。厂址即湘阴县现有污水处理厂厂址,位滨江路以东,东湖以西位置。 (2)湘阴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主要收集处理县城南部区域约28.10平方公里的工业污水,近期规模2.0万m3/d,远期扩建至6.0万m3/d,远期总占地面积9ha。厂址选择在洋沙湖北侧。湘阴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的尾水不能直接排入洋沙湖,规划排入新建的白水江,再入湘江。 第2.05条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 湘阴两座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需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详见下表: 湘阴污水处理厂设计出水水质(mg/L) 第三章 污水管网系统规划 第3.01条 污水管网系统计算参数 计算公式: Q=K总ρqS S——汇水面积 ρ——城市人口密度 q——城市单位人口污水排放量 K总——污水流量总变化系数: 污水流量总变化系数(K总)表 第3.02条 污水一级干管布置 县城北片区一级干管:沿滨湖路、滨江路布置,主要收集东湖以北规划区的污水,管径d1000-1200,坡度0.8‰。 南片区一级干管沿文樟路-洋沙湖路-滨江路布置,管径d1000-d1200-d1500,坡度0.6‰。 其他二级污水干管本着就近、顺坡的原则接入一级干管。 第3.03条 污水泵站布置 1.太傅路污水泵站:位于车站路与太傅路交叉口东北角,纳污面积约3.79km2,污水量约190L/s,扬程8m,泵站占地面积2000m2。污水通过压力管输送到太傅路d1000污水管道污水管中。 2. 湘杨路污水泵站:位于车站路与湘杨路交叉口西南角,纳污面积1.2 km2,规模60 L/s,扬程10m。泵站占地面积2000m2。污水通过压力管提升到湘杨路d600污水管道中。 3. 洋沙湖污水泵站:位于环湖路与杉木西交叉口西北角,纳污面积面积12.07 km2,规模560 L/s,扬程20m。泵站占地面积3000m2。污水通过压力管提升到文樟路d1000污水管道中。 污水泵站的卫生防护距离为30m。 第四章 雨水系统规划 第4.01条 暴雨强度公式采用长沙暴雨强度公式,设计参数如下: q=2150.5(1+0.41lgP)/(t+13.275) 0.6846 (1)q—设计暴雨强度(L/s·ha) (2)设计重现期P=1年,立交桥、广场等重要地区P=3年 (3)设计降水历时t=t1+mt2 地面集水时间t1=10—15min m—折减系数:暗管2.0,渠道1.2 (4)雨水设计流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Q=ψqF Q—雨水设计流量(L/s) ψ—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ha) (5)径流系数 一般地区径流系数取0.5-0.6,建筑密集地区取更高值,山体和绿地考虑另行取更低值。 第4.02条 雨水分区 雨水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以黄海高程36米为高、低区分界线。 第4.03条 雨水管线布置 根据高水高排,低水低排和多点分散就近排入受纳水体的原则,布置雨水管渠。雨水的受纳水体为规划区内的各撇洪渠和洋沙湖、白水河、东湖、湘江。 第4.04条 防洪标准 湘江防洪堤按照100年一遇标准设防,白水江堤按照50年一遇标准设防。 第4.05条 排渍泵站布置 规划区内规划2处排渍泵站:保留福鑫机埠,新建东湖泵站,两泵站实行联合运行。 福鑫机埠和东湖泵站的服务范围为D1、D2和D3区,总汇水面积为13.51平方公里,福鑫机埠设计流量为4.65 m3/s,新建东湖排渍泵站设计流量为13 m3/s。 排渍泵站周边设置20m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4.06条 自通达湖至福鑫机埠的排水箱涵过水能力严重不足,为确保老城区排水顺畅,规划把芙蓉大道以东的D2区2.03平方公里的雨水就近东湖,不再进入老城区排水管网系统。实施方案为沿芙蓉大道布置一根d1500-d2000-d2200雨水管至东湖。 第4.07条 全面进行规划区域范围内的生态建设,优先保护好基本农田,进行林地、湿地的生态保育,保护好湘阴县城区域内的生态环境。 第4.08条 推广雨水渗透措施、小区雨水花坛,屋顶绿化以及湿地净化等初期雨水处理措施。 第4.09条 结合城市防洪排渍和城市景观,建设兼调蓄和景观功能于一体的城市生态水体,主要包括漕溪港、东湖生态湿地、洋沙湖生态湿地。 第4.10条 城市水体生态规划 充分利用湘阴县城特有的自然风光和区域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的有利条件,将抗旱防洪、生态景观二者有机结合,建设城市生态水体,从而大幅度增强城市雨季调蓄和旱季灌溉作用,减小排渍泵站装机容量,提高排水效率。城市生态水体规划详见附表。 第五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5.01条 实施措施 1、将排水专项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当中,应当将排水工程设施建设统筹考虑,保证排水设施建设的用地,城市道路建设和排水管网工程的建设应当同步实施。 2、加大规划的宣传力度,强化规划的严肃性。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排水设施必须同步配套建设或先期建设。 3、区域内的所有单项排水工程建设和其它建设工程中的排水规划均应按照本规划的指导原则进行。 4、制订严格措施,保证工程建设依法履行规划报建审批手续。 5、强化公用事业管理机构的职能,加强给水排水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6、雨水、污水系统应严格区分,所有管道均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带,检查井井盖上应有相应的、明显的雨水或污水字样,以保证支管接入时不致混淆。 7、尽量保留原有的湖泊、水塘,以调蓄降水地面径流,减少内涝灾害。 8、加强全社会节约用水的宣传,鼓励企业进行少排或无废水排放的技术改造,降低企业排污量,并要求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在远期应达到100%。 9、所有排入污水系统的污水都应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2010)》的要求。 10、施工区域的雨水必须经过沉淀后方可排入雨水管网。 第六章 附 则 第6.01条 本规划自湘阴县规划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6.02条 与城市给水排水相关的规划均应按照本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6.03条 本规划由湘阴县政府委托湘阴县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本规划调整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6.04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划说明书为规划条款的解释和论证。 附 表 附表1 排水设施用地控制一览表 注:上述面积不含防护距离。 附表2 规划保护水体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