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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湖南日报4月27日报道(通讯员 陈中伟 钟玲 记者 张斌)4月26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用人单位隐瞒已故职工赔偿金15年之久的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令被告湘阴县汽车客运总公司返还已故职工亲属赔偿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9万元。
1998年2月5日,该客运公司原职工朱某担任湘阴至广东宝安大客车的替班司机。该车行至广东东莞地段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朱某死亡。事后,客运公司派员代表死者亲属前往广东处理赔偿事宜。1998年4月27日,公司代表将领取的13万元死亡赔偿款交到了公司。然而,客运公司却一直未将领到赔偿款的事告知死者亲属。2012年下半年,该客运公司因改制进行清算,改制小组在清理公司账目时发现了当年朱某死后获得赔偿款的事,才知会朱某亲属。朱某家属遂于今年初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朱某在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有权从事故的责任方获得赔偿。客运公司当年在东莞处理该交通事故时从责任方领回的13万元赔偿款中,除去一些合理开支费用后剩余的款项,应当归死者亲属所有。被告客运公司隐瞒、占用该笔赔偿款15年之久,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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