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服务中心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政府行政工作效能,优化经济环境,方便群众,遏制腐败,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县政府成立政务公开服务中心。 一、“中心”的设置 “中心”由办事机构和管理机构两部分组成。管理机构设一办二科(办公室、督查科、业务科),人员由县政府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的工作与原单位脱钩,编制及工资关系仍属原单位。办事机构由进入“中心”的成员单位和工作人员组成。“中心”受县政府委托处理“中心”的日常事务,归口县政府办管理。 二、“中心”的成员单位及组成 “中心”由县监察局、物价局、交通局、建设局、文体局、财政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计划局、公安局、劳动局、卫生局、药监局、林业局、质监局、环保局、房产局、科技局、地震办、人防办、交警大队等单位组成。进入“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按照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服务优的要求,由各成员单位推荐,“中心”管理机构考核培训,择优录用,一定两年,关系不转、性质不变。工作人员接受“中心”和原单位的双层领导,业务接受原单位指导,日常工作接受“中心”领导和管理。 三、“中心”的工作职责 1、 办理各类经济组织和城乡居民申领的有关证照,按政策规定收取与证照相关的规费。 2、 负责建设、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使用权方面的审批和政策性法规性的收费。 3、 组织实施基建项目在50万元以上的投招标活动。 4、 组织实施对国有资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罚没物的公开拍卖活动。 四、“中心”的工作制度 1、“中心”的工作要求是:进一个大厅办成,收标准规费办完,按承诺日期办结。 2、“中心”实行“五制”办理,即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重大事项的联合办理制,上级事项的负责办理制,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 3、“中心”各窗口单位必须明确一名负责人全权主管窗口的各项业务及有关协调工作。 五、“中心”的管理权限 (一) 组织人事管理权限 “中心”各窗口管理考核。各窗口工作人员包括各成员单位的带队负责人必须自觉接受“中心”管理。工作人员不能适应工作或有违纪违规现象,成员单位必须密切配合“中心”,及时更换人员。窗口工作人员临时顶岗换人和特殊情况需调动的,需经“中心”同意。各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由“中心”负责。 (二) 日常业务管理权限 “中心”有权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审办重大事项。在审批重大事项时,“中心”有权召集并主持联审会,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按“中心”要求参加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问题。 “中心”各成员单位必须授予窗口工作人员服务项目审批权限,“中心”指定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迅速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报“中心”备案。 服务对象向“中心”投诉或提出咨询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到“中心”负责解释。 各单位必须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建立政务公开中心的各项决定,积极配合“中心”各项工作的开展。对阻碍“中心”正常工作和拒不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政务公开规定的重大事件和有关人员,县纪委、县监察局将视其情节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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