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公证处 于 2013-8-22 17:06 编辑
根据楼主帖中所述情况,湘阴县公证处认真进行了核实,确定发贴人应为我县石塘乡某张姓当事人,公证申请日期为2013年7月11日,申办公证事项为涉外无犯罪记录、毕业证和健康证3项。经核实,发帖人发布的诸多内容与基本事实不符,所表达的观点有消极泄愤之嫌: 1、公证属于有偿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的是省物价局、省司法厅(2010)51号文件标准,收费全部进入县财局统一非税收入帐户,3项公证共计收取公证费450元,我处开具了正式非税票据(见附图)。涉外公证是由我处委托专业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翻译费也由翻译公司收取,3项公证翻译件共计8页,按小语种150元/页标准收取共计1200元,并由翻译公司出具了正式的机打税务票据。票据原件已交付当事人,我处保存了该公司提供的票据电子存根(见附图)。
2、依据《公证法》第30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我处公证申请受理日为7月11日,公证书领取日为7月18日,除去2个休息日,实际是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完全符合法定的工作时效。 3、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公证,有义务向公证机构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复印件,加之公证处人员少、办证数量多、相关设备缺乏,不便于为当事人提供无偿的复印服务。 发帖人把自己与他人的不同经历看作是遭遇到的不公正待遇,进而大肆渲染、对公证处更是冷嘲热讽,其刻意歪曲事实、发表不当言论,已在一定范围内对公证处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在此强烈要求发帖人立即停止发布相关言论、消除影响,我处也将保留追诉权利,随时维护自身声誉和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