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 | | | | | | | 24厘米以上斗墙或眠墙;内外粉灰;墙、梁、柱共同承重;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层高3米;室内水电设施齐全。 | | | 24厘米斗墙或18厘米墙;内外粉灰;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或平顶、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层高3米;室内水电设施齐全。 | | | 24厘米斗墙或18厘米墙;内外粉灰;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或平顶、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层高3米;室内水电设施齐全。 | | | | 承重墙为24厘米斗墙或眠墙;内外粉灰;地圈梁;木檩瓦屋面水泥地面;层高3.2米;水电入户。 | | | 承重墙为24斗墙,部分12墙或土砖墙;内外粉灰或外清水墙;瓦屋面;水泥地面;层高3.2米;水电入户。 | | | 承重墙为24斗墙,部分12墙或土砖墙;内外粉灰或外清水墙;瓦屋面;素土地面;层高3.2米;水电入户。 | | | | | | | | 钢构柱;钢构檩;玻璃钢瓦顶;两面以上砖墙或固定玻璃幕墙;水泥地面;落水檐口高2.6米以上。 | | | 钢管或砖柱;部分钢构檩或木檩;石棉瓦顶或玻璃钢瓦顶;一面以上自墙或三面寄墙部分自墙;水泥地面;落水檐口高2.6米以上。 | | | |
说明: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房屋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砖混房室外楼梯,如有顶棚则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如无顶棚则按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层砖混房外设楼梯的,按单项工程标准补偿。 二、房屋的标准层高为:砖混房3米,砖木、土木房3.2米。高于或低于标准层高的,每增减10厘米按该房屋补偿单价增减1%。建筑层高1米以下的(屋面或夹空层),按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的10%给予补偿;1米以上1.7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的30%给予补偿;1.7米以上2.2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的50%给予补偿;2.2米以上但未达到标准层高的,按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的补偿单价核减系数(按房屋标准层高每减少10厘米减少1%)给予补偿。 房屋层高的测定方法为:砖木、土木房取室内地面至前后檐平均高度,砖混房取室内地面至屋顶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层数。 三、拆迁房屋主体结构补偿包括:重建工资;材料损耗;飞檐下的阳台、台阶,室外撒水坡、落水管、天沟,地面防潮层;室内外粉灰,室内水、电设施,包括室内自来水管、水龙头、室内暗沟、照明线路、灯管、插座;砖混房室内预制板挑楼梯;钢筋砼结构的搁板;被拆迁房屋的挖填土方及基础部分(正负零以下砖混房1米以上、砖木土木房0.5米以上)的运输费、材料堆放保管费。 四、凡按征购标准补偿后的房屋及装修归申请用地单位所有。 五、框架结构房屋按同类别砖混房屋的补偿标准增补20%计算。 六、寄搭相邻围墙、驳岸超过整栋房屋外墙周长1/4的按补偿单价减10%。 七、本标准中的房屋未达到规定结构要求的应予核减,砖混结构内外未粉刷的减10元/㎡;砖木结构的房屋室内无水泥地面的减10元/㎡;无水装置的减6元/㎡;无电装置的减8元/㎡。 八、未进入本标准或超过本标准的设施项目和集体大型生产、生活设施,计算工程量套定额另行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