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激辩:谁该为致残者买单 2003年7月,此案在重庆市沙坪坝法院开庭审理。余童戴着墨镜坐在原告席上面无表情。而他的昔日领导和同事也没有过来与他打招呼,直接坐到了被告席上。 余童在法庭上陈述称,他和同事是乘单位的公车到铁山坪公园的,这实际上是单位对这一集体活动的默许,由于其组织不严密、安全观念不强,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而单位应负主要责任。 “当初发生事故时,我的头盔偏移,露出了右面脸部,正准备恢复头盔位置。”11名同事相距不太远,发现异常情况时,完全可以停止射击从而避免事故发生,但他们却心存侥幸,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次要责任。 而公园管理方疏于管理、未尽告知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余童还强调称,由于他右眼完全失明,今后的光明世界对他来说只剩下残缺不全的“一半”。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费等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8万元。 第一被告否认了余童关于“单位组织春游”的说法。其代理人称,此次春游是职工利用周末休息时间自发邀约出行的,为方便职工出游,单位派车相送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而在引发事故的彩弹射击游戏是队员各自买票参加的,大家实行的是AA制。所以,被告的人生健康受损害与单位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被告,即他的11名参与“枪战”的同事共同聘请的代理律师辩称,余童的受伤是因其怕热而违反了游戏规则,擅自将面罩揭开造成的。由于游戏以互相对射为内容,以击中对方队员的次数评判胜负,因而11名同事在游戏中猛烈开火并没有违反游戏规则;在面罩中弹被涂料模糊的情况下,队员根本无法判断对方是否戴好面罩,因而余童关于同事心存侥幸,在危险的情况下继续开火的说法没有证据。该代理律师认为,由于11名射手没有过错,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11名同事均出面证实,这次春游活动是自发而不是单位组织的。 第三被告公园管理方则认为,他们在活动现场张贴了大量的“游客须知”。在游戏前,工作人员对相关规则尤其是严禁取下面罩等条款均作了特别强调,因而无过错所言。 头盔究竟能不能左右移动?摘取是否方便?审判长决定当场予以验证。拿起透明的玻璃钢眼罩式头盔,余童在法庭上现场演示起来,结果证明射击场头盔没有问题。 一审判决:11名同事各赔5千 法院认定,由于余童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春游活动系单位组织,而11名同事也一致称他们系自发出游,因此对余童要求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庭在对射击方现场勘察和收集其它证据表明,管理方张贴有相应的警示标志,且提供的游乐设备没有安全瑕疵,法庭认为公园管理方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在的共同危险行为理论,从本案纠纷来看,原被告实施的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在游戏开始后由于有人违反游戏规则,向不特定指向射击的情形,共同危险已经现实存在。全部行为人都有疏于注意安全义务的过失,且各行为人的过失内容相一致,已构成共同过失。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审判长当庭进行了宣判,余童6万余元的医疗费、伤残费的经济损失由12人共同承担,11名同事每人承担5000余元的经济赔偿责任,另外一份由余童自己负责。余童的其它诉讼请求被法院一并驳回。 胜诉的余童,并不显得十分高兴,他称,自己一只眼睛没了,对于他来说是异常残酷的,他宁愿什么也不要,也不愿失去一只眼睛。 点评: 一位风华正茂的帅小伙儿,一个一帆风顺的年青人,意外地在一次娱乐活动中,乐极生悲,不仅丢了一份不错的工作,还丢了一只眼睛,实在令人婉惜!毫无疑问,他的人生道路因此将发生不可逆转的重大转折,他的生活质量也会不可避免地受到严重影响。从此,在他不顺心的时候,他会默默地追忆健康时的美好时光,也会回味之前那份令人称羡的好工作,他会为自己在那次活动中没有遵守游乐园的安全管理规定而悔恨,他甚至会后悔参加了那次有危险性的活动! 公司243号文件规定:公司禁止各部门、各小组以组织名义组织员工到离开公司办公所在地30公里以外的地方进行活动,以及不管距离远近,禁止组织有危险的活动,如爬山、游泳,并禁止到不安全、不健康的地方活动。员工自发组织的活动,组织者、倡议者担负起安全责任来,对出现的事故要负以责任。 国庆长假将至,大家或多或少都会参加一些室外的休闲、娱乐活动,我们要提醒您的是,一定要遵守游乐场所的管理规定,一定要认真做足活动场所规定的保护措施,不要无谓地冒险(本案例中的受害人,就是因为没有戴好头盔,“违反了游戏规则,擅自将面罩揭开”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曾有一名员工在玩室内攀岩时,不小心摔下,造成重伤;也曾有远足出行时,同行的亲友死亡的惨痛教训);有心脏病、高血压病的人,尤其不要参加危险性的活动(如乘坐过山车等);在旅行游玩、娱乐时,要有节制,以免身心过度疲惫,发生意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