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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新闻]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承卓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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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2 08: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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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承卓深入社区走访群众。 叶旭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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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帮扶小组成员深入长康集团生产车间调研。刘广摄


  近年来,县检察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刑事犯罪,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强化检察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为促进法治湘阴、平安湘阴建设作出了贡献。日前,本刊记者就检查工作采访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承卓同志。

  问: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答: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问: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取得了哪些工作成绩?

  答:近年来,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院党组带领全院干警,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理念为执法价值取向,以服务大局为己任,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队伍建设,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确保司法公正,各项检察工作健康、有序、深入推进,效果明显。特别是2011年以来,先后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被省院评为“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被省总工会命名为“省级模范职工之家”; 被市委政法委评为全市政法系统执法状况考评先进单位,被市院评为“全市先进基层院”;院党组被县委命名为“全县先进党组织”;被县委、县政府评为“三个文明建设红旗单位”、“组织工作先进单位”等。

  问:请赵检您谈谈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发展趋势,作为湘阴县检察院的检察长,您认为现在工作面临的瓶颈是什么?您又是如何去突破这些瓶颈的?

  答: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当前腐败现象最集中、最严重的表现,从总体层面看,当前职务犯罪呈现以下四个主要特点:一是职务犯罪广泛化。近5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查办了20多万件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国企等各行业、领域和环节。近年来,还涉及一些新领域,以前被人们视为清水衙门和最没油水的行业,都有职务犯罪的足迹和行踪,如我院查处的某单位普通收费员谭某案,在毫不起眼的平凡岗位,实施不平凡的犯罪,利用软件挪用公款20余万元。;二是职务犯罪群体化。查处一案带出一串、挖出一窝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三是职务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化。四是职务犯罪跨地区化、跨专业化。从侦查实践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条件和原因主要是:一是公权力失去有效监督和制约,出现权力寻租现象;二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体制转轨、转型所带来的制度缺陷;三是转型过程中形成的“多样化”和各种利益集团的无序争利;四是价值、伦理等社会文化某种程度的异化。当前职务犯罪在一定时期仍会出现易发多发现象,深化改革一定程度上缩短了职务犯罪的潜伏期,职务犯罪活动的新老领域交替,还会出现犯罪领域相对集中的现象,职务犯罪活动将更趋复杂化智能化。当前职务犯罪侦查面临四难两高:即线索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和法律要求高、群众期待高,这对我们的执法理念转变、侦查手段更新、办案方式规范等方面都是严重的挑战,一定程度上讲这些都是我们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瓶颈。近年来,我院采取三个一体化的办案模式,逐步突破这些瓶颈。一是主动对接省市院,上下给力一体化。通过跟班学习,锻炼队伍,全面提高侦查水平。先后办理了省市院交办的郴州市原市长周政坤特大受贿案、省高管局系列腐败案、衡阳贿选案、岳阳临湘涉黑打伞案等等;二是整合本院侦查资源,内部合力一体化。打破反贪、反渎、预防、技术、控申等部门“单兵作战”的模式,形成大侦查格局,在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的同时,注重查办危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扎实开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通过拓宽案源渠道、加强线索管理评估、深挖窝串案件等措施,推动专项工作开展,实现了办案数质效三提升。近5年来,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78件8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法院均作有罪判决,有力彰显了县委县政府反腐倡廉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三是理顺部门衔接机制,相互助力一体化。通过加强和县纪委、审计、财监、法院、公安等部门的横向联系沟通,资源共享。2014年,县人民检察院将按照“狠抓办案工作,建设过硬队伍”两手抓、两手硬”的总思路,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突出办案重点,严查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查发生在全面深化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案件,继续扎实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同时,坚持严格文明公正执法,在办案工作中做到“五防”,切实防止违法违规办案、防止非法证据、防止办案安全事故、防止冤假错案、防止干警违法违纪,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职务犯罪侦查队伍。

  问:附条件不起诉是修改后刑诉法首次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作出的特别规定,对于依法降低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监禁率,改造犯罪未成年人并使其顺利回归正常生活具有重大意义,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也是刑事司法的巨大进步。请问赵检,该制度体现了何种价值理念?在运行过程中能够发挥哪些功能作用?办案实践中是如何强化附条件不起诉的独立价值?检察机关是如何加强自身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的?

  答: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已涉嫌犯罪,具备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基于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及犯罪后的表现等因素考虑,暂时不予起诉,而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并视其履行义务的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的一种裁量制度。现代刑事法理念早已摆脱了有罪必罚的报应刑观念,未成年犯身心尚未成熟,处于学习和知识积累阶段,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其危害行为,更应关注行为人的矫正、教育,如果确能悔过自新,应尽量采取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的方式,以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长久稳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为顺应这种价值理念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一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功能作用:一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分流,弥补了审前程序对对这一特殊群体教育挽救的不足;二是有利于犯罪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调动其改造自我的积极性,加速回归社会的进程;三是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四是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对近4000名未成年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我们湘阴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至今,对2名未成年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办案实践中,在确保办案质量效果的前提下,我院进一步优化、完善了附条件不起诉的专业化快速办理机制,有专门办理该类案件的主诉检察官,对各方没有争议,尤其是当事人和解的案件,尽可能采取相对简化的程序,为“兼听则明”,建立了特殊案件听证程序,取保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更加科学严谨,避免发生偏差和失误,同时增设备案程序,主动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可以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我们还将考察帮教过程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有效防止暗箱操作,保证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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