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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1403171106551960您的来信:
来信内容:
房产局接访同志:
你好!
本人于2010年底在湘阴县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一套商品房,到今年已经过了4个年头了。因去年年底需要房产证到所工作城市取住房公积金,故才找开发商和房管局要求提供房产证,在经历开发商以及其他部门一系列的推诿逃避之后,终于是将房产证给办理出来了。但是直到现在,我还是无法拿到自己的房产证,无法取出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根据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解释,在湘阴县通过按揭贷款买房,在没有还清贷款前房产证必须押在房管局,而房产所有人只能取得加盖房产局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这一规定的法律来源不明,同时湘阴县房产局加盖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不具备法律效应,在本人领取住房公积金的时候被拒,导致本人通过网上信访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98号令(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527.htm)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中所颁布的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本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协议,付清首付,并按月及时存缴房贷房款,因此属于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依法将房地产抵押给银行。在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房产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证后,其中房产证和土地证在主管部门等级备案并做好抵押备注后,应房屋所有人收执。而房产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证则交银行作为抵押凭证。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以按揭贷款的房产再次抵押会损害银行利益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房屋抵押是权属抵押而非证件抵押,扣押证件行为是非法行为。房地产行业也是湘阴大力发展的一个产业,随着湘阴的经济发展,房产档次价格逐步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都将通过按揭贷款买房,而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应该提升工作效率,让更多的人能够更方便更安心的购房,而不是设置重重障碍。希望这一行为能够尽早得到纠正。
谢谢!
来 信 人:
来信日期:2014-03-17
处理情况:
县长信箱第140054号信件收悉,现回复如下: 在《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我局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时,一直采取传统的操作模式,由登记机构代为保管《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我局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后,将在《房屋权所有权证》上注记后交由权利人收执,即《房屋他项权证》发给抵押权人,我局登记机构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证记载交给抵押人收执。 针对来信人反映的情况,房屋所有权人凭本人身份证到我局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即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证记载后,领回《房屋所有权证》。
处理单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处理时间:2014-05-15
处理状态: 处理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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