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猜你喜欢
查看: 8532|回复: 3

[社会民生] 西夏滴!湘阴四子女每人两万“买断”赡养父母义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3-16 13: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百善孝为先,可湘阴的徐大等人却试图以货币形式协议“买断”赡养义务。3月7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子女拒不赡养母亲而引起的赡养权纠纷案,判决由儿女4人每人依次轮流到原告宋奶奶的住所照顾她。
80岁的宋奶奶生育了两儿两女,含辛茹苦把四个子女拉扯大。如今,宋奶奶的老伴已过世,加之自己年老体弱疾病缠身,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四个子女便一起协商处理母亲的赡养问题。协商后,四兄妹在宋奶奶的住所签订了一个“家庭最终协议”,协议约定:由徐大、徐二、徐三每人一次性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各付给徐四2万元,今后母亲的赡养全由徐四个人承担,其余三兄妹均不再尽任何义务,均不再承担一切责任。
签订协议后,徐大、徐二、徐三将协议约定的2万元都交付给了徐四。徐四将原告接至自己家中照顾不到一个月,便因宋奶奶生病、在家与其共同居住生活不方便等原因,将宋奶奶送到老年公寓进行托养。宋奶奶在老年公寓居住近四个月后不愿继续居住,强烈要求回家。但四个子女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照顾母亲,宋奶奶无奈之下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徐大拿出四兄妹签的“家庭最终协议”,表示他已支付了协议中约定的2万元,买断了对于母亲的赡养权,对于母亲的赡养应当由徐四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履行,他不再负有任何赡养义务。其他子女也均提出自己对该份协议的看法,并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赡养方案。四兄妹争执不休,恶语相向,宋奶奶则在一旁默默流泪。
承办法官认为,子女赡养父母属于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排除。赡养关系属于单方权利主体,对于赡养问题所签订的协议,权利主体可以随时行使任意撤销权。该“家庭最终协议”导致原告应享有的法定权利无法实现,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徐大、徐二、徐三、徐四每人依次轮流到原告宋奶奶的住所照顾她三个月。
判决作出后,宋奶奶的四个子女均服判,并已按照判决书中确定的顺序开始轮流到宋奶奶的住所照顾母亲。  
岳阳日报讯

发表于 2016-3-16 16: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没有孝道的化生子为什么要用假名,直接真名实姓的报道出来,让大家都来鄙视他们啊
发表于 2016-3-18 16: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父母对子女的爱是无私的,但子女对父母却未必!!!
发表于 2016-3-18 20:53: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世人都晓神仙好,只有金银忘不了!
终朝只恨聚无多,及到多时眼闭了。

世人都晓神仙好,只有姣妻忘不了!
君生日日说恩情,君死又随人去了。

世人都晓神仙好,只有儿孙忘不了!
痴心父母古来多,孝顺子孙谁见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服电话

0730-230 9876

工作时间 全天 8:00-17:30

微信公众号

APP客户端

Copyright © 2016-2017 WWW.XYPUB.COM All Rights Reserved. Discuz!X3.4 @技术支持:NS TECH 粤ICP备16098181号-2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