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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新闻] 湘阴“家禽大盗” 偷盗104户 汨罗境内作案28起终落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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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6 13:5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先策划,凌晨作案,偷盗104户农家家禽,低价卖出,8个月内,湘阴人“辉哥”和“白毛”联手在汨罗乡镇疯狂作案28起。3月9日上午,汨罗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案件。

“辉哥”和“白毛”是被告人黄某辉和李某光的绰号,均为湘阴县人,黄某辉常住汨罗李家塅,曾因盗窃“三进宫”,李某光也曾因盗窃罪先后被拘役、刑拘。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中旬期间,两人联手,事先商量策划、踩点,携带纤维袋、铁棍、手电筒等工具,驾驶摩托车,先后28次窜至汨罗白水、川山坪、李家塅、弼时、高家坊、黄柏、沙溪等乡镇片区,采用掰窗户钢筋、撬门、撬锁、在墙上打洞等方式,盗窃了104户人家的鸡、鸭、鹅等家禽,其中一次还将腊肉和猪油一同“顺手牵羊”。盗窃得手后,两人将赃物运至湘阴县文星镇,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给此案的另外两名被告人张某良、兰某平,所得赃款由黄某辉和李某光平分。案发后,张某良主动投案,并主动退赃6万元,兰某平主动退赃4万元,赔偿了104名被害人的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辉、李某光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盗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家禽价值合计人民币104163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良、兰某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从黄某辉、李某光手中收购盗窃而来的家禽,其中,张某良收购赃物19次,兰某平收购赃物8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责任。庭审过程持续2个多小时,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将择日宣判。( 杨莎莎 李亚 陶立平)


发表于 2016-3-18 16: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偷鸡摸狗,市井小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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