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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湖边

中国超低生育率十万火急,人口政策请勿再“穷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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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18: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1. 我支持自由生产,呵呵。。。其实现在的人谁还想生那么多呢,最多两个,这样孩子也有个伴,对孩子的成长有很大的益处,现在的小孩子都很自私,犯罪率也直线上升,他们不懂得分享、包容、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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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一个小孩,都宠着惯着,优生不优育,不见得人口素质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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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20: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中国做事不左就一定右,老毛打倒马寅初始中国人口猛增,发现人多后猛控制,说明从1949年后执政者鼠目寸光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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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09: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不上环这是个人的权力,那些搞计划生育的人没有权力要求这个.避孕有很多种方法不应该强制用自己不喜欢的方法来避孕的.但因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强制性上环避孕,这些吃公粮的会想一些歪主意来逼你去上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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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09: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计生委违法强制公民上环的策略无非是以下三种: 1,先抬出“国策”的大帽子,置人与不利之地,使人在气势上输了一截。 2,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利用更改词语,偷换概念的方法,无形中剥夺了公民对避孕方式的知情选择权。 3,最后用土政策的规定,将“强制上环”合法化,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寻找依据。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守法公民,应该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各种法律将计生委逼入死角,让他只要一开口就错。如果计生委再强制要求上环,那就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纯粹是无理取闹了,公民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对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以下两条线之间是具体对策,如有需要,可节选后根据自己的情况适当修改   

1,对于计生委用“国策”压人,可采用如下答复: 计划生育政策的根本目的是控制人口增长,而不是提高所谓的“上环率”。我们作为守法公民,坚定不移的贯彻这一国策,在生育第一胎后,根据自己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按照《计生法》的有关规定,积极落实避孕措施,未发生一起意外怀孕,更不存在违法超生的问题。而计生委通过歪曲国策,将计划生育等同于强制上环,以上环率作为工作的考核指标,激化干群矛盾,严重违背了计划生育的本意。 因此,违反计划生育国策的是你们计生委,而不是我们这些守法公民。 2,对于计生委曲解《计生法》,可采用如下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全国人大对“知情选择”做出了如下解释: “知情选择”,在本法中是指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即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使需要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作出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决定。 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只有全国人大对法律拥有解释权,计生委无权解释法律。对于知情选择,全国人大强调应由公民“自主、自愿”选择,而且并未附加任何条件限制公民选择权。而计生委违背了“由公民自主、自愿”选择避孕方法这一原则,以各种违法理由为借口,将“知情选择”强行解释为“首选或必选上环”,强制公民使用某一种避孕方法,严重侵犯了《计生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因此,违法计划生育法的是你们计生委,而不是我们这些守法公民。 3,对于计生委搬出“土政策”,可采用如下答复: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计生法》属于法律,《X省计生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计生法》的效力高于《X省计生条例》。《X省计生条例》规定的“必须、首选某种避孕方法”,剥夺了《计生法》赋予公民对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属无效条款,对公民没有约束力,公民没有义务遵守。 你们计生委以无效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违法计生法,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 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守法公民,在对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被计生委剥夺的情况下,在繁重的工作之余,仍然通过教科书、报刊杂志、网络等途径,积极了解各种避孕方法的知识,结合自身的心理和生理特点,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的选择了安全,有效并且适宜的避孕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在生育第一胎后,未发生一起意外怀孕,更不存在违法超生的问题,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而计生委违反《计划法》,只介绍了上节育环一种避孕方法,而且只介绍其优点,未介绍其缺点,侵犯了公民对避孕方式的知情权。 没有推荐其它避孕方法,又侵犯了公民的选择权。 并且通过XX方式(例如,不给孩子上户口等),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违法了计划生育法和其它相关法律(例如,国籍法,户籍管理条例等),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此外,计生委还通过频繁地打电话,收取押金、上门骚扰等方法,变相强制公民上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如果计生委不立即纠正其违法行为,我们将采取多种途径,合法地收集计生委违法行为的证据,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提起诉讼,用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用以上法律,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因此,收集证据非常重要) 就算家破人亡,我们也要一告到底,我们相信,作为中国的守法公民,法律终将会还我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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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10: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口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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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18: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避孕节育措施并不是只有上环和结扎。避孕套和避孕药也同样是已经被认可的避孕节育措施。你就向他们出示你们正在使用的避孕套就行了。

不上环当然是你的权利,但你必须避孕。绝对不允许生第二胎。你可以用避孕套,避孕药,还可以既吃避孕药又用避孕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国家法律优于地方法规。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解释权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计生办无权解释法律】。公安机关同样无权解释法律。计生办一旦开口“解释”法律,他们就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计生办和街道派出所那帮小瘪三如果再敢拿他们的狗屁股嘴在那信口开河曲解法律逼你上环,那他们就已经犯法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国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以,如果你们省的计生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你们省的计生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你们省的户籍管理条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你们省的户籍管理条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保障公民对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和保障手术安全的规定。……节育措施要以避孕为主,方法由群众自愿选择。……知情选择是指公民在计划生育专业人员指导下,充分了解现行的各种避孕方法,结合自身情况,自行了解和自主选择适宜、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和节育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释义】 又如,对于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通常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更为经济、方便。  
对于育龄群众来说,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就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主、自愿】并负责任的选择和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目前,【我国有许多避孕方法可供育龄夫妻选择】,有适合妇女使用的【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膜】 、宫内节育器、输卵管阻断术;有适用于男子的【避孕套】 、输精管结扎术等。  


——看,国家计生法的“知情选择”写明了公民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国家法律原文写明了公民自主选择避孕措施!给计生办的权利写明了只是“指导”,而不是强制!长效避孕措施写明了只是“经济、方便”而不是强制!我国有许多避孕方法可供育龄夫妻选择,包括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膜和避孕套!
所以,如果你们地方有要求强制上环的规定,那么那种规定是违反国家法律的,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看,依照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孩子上户口除了应当交工本费之外并没有任何附加条件!


你应当上法院以渎职罪起诉那个逼你上环的派出所工作人员。该拿起法律武器就得拿起法律武器。一般只要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没问题了。否则计生办和你们街道派出所那帮臭不要脸的反叛奴才法盲王八蛋还会继续骑在你们这些主子老百姓头上拉屎。

你们那的计生办/派出所人员强制你上环,他侵犯了你的自主选择权,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
你们那的计生办/派出所人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已经构成渎职罪,最高可判死刑。他的命已经握在你手里,就看你上不上法院告他了。

你无权起诉整个计生办。你只能上法院以渎职罪起诉计生办里面的某个具体人员。谁逼你上环,你才可以起诉谁。

——顺便提一下,“法院不受理计生案件”是说你不能对计生办提起行政诉讼。但你完全可以对计生办里面的某个具体人员提起刑事诉讼。 谁逼你上环,你就可以上法院以渎职罪和勒索罪起诉谁。

刑事诉讼讲究犯罪证据。你得弄到犯罪嫌疑人(那个逼你上环的计生办/派出所工作人员)的犯罪证据。
你应该在上法院起诉之前先礼貌地去找犯罪嫌疑人,给他说点恭维的话,请求他给你写下一篇强制你上环的书面文件,注明“强制”“必须”,并且写下如果你拒不上环那他们就怎么罚你,并且签字盖章。(具体怎么请求,你可以给他送点水果,借口说你耳背呀,说要把文件拿给你老母亲看呀,说你母亲拥护国家政策但不相信必须上环,说你母亲已经久仰他的大名,只有看见了派出所领导签的名才能相信啊)。(你可以跟他说,说你本人只是不很愿意上环,而你母亲坚决不同意你上环,说你要拿计生办/派出所领导签字盖章的书面文件来说服你母亲)。跟他说让他写明白如果你不上环就一天罚你多少钱。并且请他写明如果先上户口后上环的话需要交多少押金。这样你就拿到他的犯罪证据了。就可以上法院起诉他了。渎职罪加上勒索罪再加点贪污受贿就完全可以判处死刑。

你上法院的诉状中必须写明你是计划内生育,并且自觉落实了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坚决正确使用避孕套。这样你才有理。你上法院的诉状还应该写明,之所以你超过一个月还没给孩子上户口,就只是因为有人强制你上环。

你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请人民检察院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经济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渎职罪与经济问题都够重,那么,犯罪嫌疑人(那个逼你上环的计生办或派出所工作人员)有可能被法院判死刑。
如果等法院审判完,你觉得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那个逼你上环的计生办或派出所工作人员)判得太轻,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楼主勇敢点。为民除害是你的光荣。请你一定坚持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中央不会不依法的。你早把犯罪嫌疑人告死,就能避免让更多姐妹死在手术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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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19: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国家的养老政策有等于无,现在独身子容易形成自大,任性的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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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21: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点,汉族的出生率远低于少数民族的出生率,有可能成为第二个南斯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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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 13:51: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祸害 发表于 2012-2-16 11:05 我觉得吧。国家强大和人口多少没多少关系。关键是人均素质。就算人口减半我们也有8亿人口。对国情影响并不 ...

我同意祸害哥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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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5 11: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计划生育就是要搞死一个是一个,罚款只是美其名曰‘社会抚养费’而现在我不知道是谁在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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