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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新泉人

[灌水无罪]热烈欢迎新老水神光临此帖[灌水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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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0 14: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发表于 2008-6-30 14: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发表于 2008-6-30 14: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发表于 2008-6-30 14: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东子在2008-6-30 14:30:00的发言:
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你灌的是<<刑法>>吗?

发表于 2008-6-30 14: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发表于 2008-6-30 14: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发表于 2008-6-30 14: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发表于 2008-6-30 14: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发表于 2008-6-30 14: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发表于 2008-6-30 14: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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