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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向阳

热烈祝贺东湖边灌水新四人组合成立(又名灌水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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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08: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发表于 2008-6-29 08: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08-6-29 08: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发表于 2008-6-29 08: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节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发表于 2008-6-29 08: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发表于 2008-6-29 08: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发表于 2008-6-29 08: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发表于 2008-6-29 08: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节拘役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发表于 2008-6-29 08: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发表于 2008-6-29 08: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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