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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0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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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放给在本企业任职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他有关联关系的人员的工资薪金,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扣除。对特殊类型的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扣除。
[BR] 第四十条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子税前扣除。
[BR] 企业提取的年金,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准予扣除。
[BR]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BR]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BR] 第四十二条 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
[BR] 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十二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竣工结算并交付使用后或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BR] 企业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税法和本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准予扣除。
[BR]第四十三条 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BR]金融企业的储蓄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BR]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BR] 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外币交易中产生的汇兑损失,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期末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计入资产成本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BR] 第四十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准予扣除。
[BR] 第四十六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含)内的,准予扣除。
[BR] 第四十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5%(含)以内的,准予据实扣除。
[BR] 第四十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
[BR] 第四十九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含)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BR]第五十条 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BR]第五十一条 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企业未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而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
[BR] 第五十二条 金融企业按下列公式计提的呆账准备,准予扣除。
[BR] 本年末允许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x1%—上年末已经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应先冲减已经扣除的呆账准备,呆账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准予直接扣除。
[BR] 金融企业收回已扣除的呆账损失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BR] 第五十三条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生态恢复等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提取资金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已经扣除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BR] 第五十四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BR] 第五十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按下列办法扣除:
[BR]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按租赁年限均匀扣除。
[BR](二)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按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BR]第五十六条 企业接受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的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BR]第五十七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BR] 第五十八条 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融通资金、调剂资产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等内部业务往来的,发生的费用均不计收入和扣除。
[BR] 第五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境外总机构实际发生的与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计算分摊的,准予扣除。
[BR]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BR]第六十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BR]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BR]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损失,除税收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外,不得调整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BR] 第六十一条 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十二个月(不含十二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BR] 第六十二条 企业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BR]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BR]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BR]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孰低者,加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
[BR]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BR]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BR] 第六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BR]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BR]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BR] 第六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BR]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BR]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BR] (三)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BR] (四)电子设备,为3年。
[BR] 第六十五条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矿区权益和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后,在不少于2年的期限内分期计提折耗。
[BR]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费用支出和在采油气井上建筑和安装的不可移作他用的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以油气井、矿区或油气田为单位,按以下方法和年限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BR] (一)以油气井、矿区或油气田为单位,按照直线法综合计提折耗,折耗年限不少于6年;
[BR] (二)以油气井、矿区或油气田为单位,按可采储量和产量法综合计提折耗。
[BR]采取上述方法计提折耗的,可以不留残值,从油气井或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耗。
[BR]第六十六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BR] (一)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BR]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BR] 本条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BR] 第六十七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BR] 企业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BR]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线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BR] 第六十八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BR]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BR]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BR] 第六十九条 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BR] 第七十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BR]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BR]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BR](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BR]第七十一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BR]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BR]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有关法律或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依其规定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
[BR]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BR] 第七十二条 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企业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BR]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除税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以外,应当增加该固定资产原值,其中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
[BR] 第七十三条 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
[BR] (一)发生的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
[BR] (二)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BR] (三)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或市场售价明显提高、生产成本显著降低;
[BR] (四)其他情况表明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增加。
[BR] 第七十四条 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长期待摊费用,从费用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
[BR]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
[BR] 第七十五条 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BR] 投资资产按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BR]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
[BR] (二)以购买权益性证券、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投资资产,按该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BR]第七十六条 企业对外投资的成本在对外转让或处置前不得扣除,在转让、处置时,投资的成本可从转让该资产的收入中扣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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