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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4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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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BR]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BR]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BR] 第八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BR]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BR]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做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BR]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披露下列各项:
[BR]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BR]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BR]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BR]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BR] 第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BR]第十一条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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