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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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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 08: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发布会在京举行
 
 
[BR]2月15日,财政部在京举行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发布会,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出席发布会并发表讲话。
[BR]金人庆指出,两大准则体系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是财政、会计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BR]金人庆强调,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施行。各有关单位要早做准备,确保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要切实抓好宣传培训,办好第三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切实加强诚信建设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培养,力争通过未来五至十年的努力,使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视野、精通会计审计业务、能够开拓国际市场的会计审计领军人才达到3000人。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今后一段时间,要把上市公司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情况作为财政监督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重点之一,并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体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延伸检查。
[BR]财政部副部长、会计准则委员会主席楼继伟介绍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有关情况。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应用指南构成。他指出,此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
[BR]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刘仲藜介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的有关情况。我国审计准则体系,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这次发布的审计准则体系,体现了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要求,满足了新形势下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需求,突出了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业宗旨,增强了审计准则的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BR]国家审计署副审计长董大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李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李小雪等监管部门代表参加会议并发言。他们认为,两大准则体系的发布实施,为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中国银行副行长周载群、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顾仁荣等企业界和中介机构的代表也在会上作了发言。他们认为,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改进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有利于提升企业市场形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社会公信力。
[BR]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主席戴维?泰迪、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主席格雷厄姆?沃德参加会议并发言。戴维?泰迪指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布实施,使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实现了实质性趋同,是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和提升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地位的非常重要的一步”。格雷厄姆?沃德认为,中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向全世界发出了一个清晰的信号,那就是中国的会计职业界致力于提高透明度和执行高水准的执业准则,这不仅有利于会计职业,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中国民众和整个中国经济。
[BR]发布会由财政部副部长王军主持。中国会计学会会长迟海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刘长琨出席会议。
[BR]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企业界、理论界和中介机构代表,中央有关部门财务司(局)、地方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负责同志和香港会计师公会、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局的代表约400人参加了会议。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第一章 总则
[BR]第一条  为了规范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BR]第二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BR]第三条  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BR]第四条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BR](一)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BR](二) 履行该义务很可参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BR](三)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BR]第五条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进行初始计量。
[BR]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BR]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BR](一) 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BR](二) 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BR]第六条  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BR]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BR]第七条  企业清偿预计负债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BR]第八条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 规定的,应当矽为一项负债。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同等义务的合同。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BR]第九条  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为预计负债。
[BR]第十条  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 规定的,应当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BR](一) 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员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BR](二) 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BR]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BR]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级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直接支出不包括员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BR]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BR]第十三条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BR]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披露
[BR]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下列事项:
[BR](一) 预计负债
[BR]1、 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BR]2、 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BR]3、 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BR](二) 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BR]1、 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债务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BR]2、 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BR]3、 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行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BR](三) 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BR]第十五条 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本准则第十四条 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 总则
[BR]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讲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BR]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BR]本准则涉及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收入。
[BR]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不确认为收入。
[BR]第三条 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商品销售收入
[BR]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BR](一)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BR](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BR](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BR](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BR](五)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BR]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BR]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BR]第六条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BR]第七条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BR]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BR]第八条 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BR]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BR]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BR]第九章 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
[BR]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BR]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
[BR]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BR]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BR]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BR](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BR](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BR](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BR](四)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BR]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BR](一)己完工作的计量;
[BR](二)己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的劳务总量的比例;
[BR](三)己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BR]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BR]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成本。
[BR]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BR](一)己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BR](二)己发生的劳务成本不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BR]第十五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BR]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不能够区分的,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BR]第十六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和现金股利收入。
[BR]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BR](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BR](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BR]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BR](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BR](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BR](三)现金股利收入金额,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和持股比例计算确定。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披露
[BR]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BR](一)收入确认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BR](二)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现金股利收入的金额。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  总则
[BR]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BR]第二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BR]第三条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BR]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BR]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的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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