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猜你喜欢
楼主: 东子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披露
[BR]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下列信息:
[BR](一) 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BR](二) 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一章  总则
[BR]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BR]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BR]第三条  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和计量。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计税基础
[BR]第四条  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BR]第五条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帐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BR]第六条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帐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11: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好不容易才找了这么多资料,你看都不看,我太伤心了
发表于 2008-7-2 10: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只顶。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暂时性差异
[BR]第七条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帐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BR]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BR]第八条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BR]第九条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资产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确认
[BR]第十条  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BR]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BR]第十一条  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BR](一) 商誉的初始确认;
[BR](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BR]1. 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BR]2. 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BR]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 的规定确认。
[BR]第十二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除外:
[BR](一) 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BR](二) 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BR]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BR](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BR](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BR]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满足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BR]第十四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BR](一) 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BR](二) 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BR]第十五条  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计量
[BR]第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BR]第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依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BR]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税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期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BR]第十八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纳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取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BR]第十九条  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BR]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帐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帐面价值。
[BR]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BR]第二十一条  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BR](一) 企业合并
[BR](二) 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
[BR]第二十二条  与直接计入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权益。
[BR]第六章  列报
[BR]第二十三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税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BR]第二十四条  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BR]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
[BR](一) 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
[BR](二) 对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作出解释。
[BR](三)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
[BR](四) 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BR](五)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第一章 总则
[BR]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BR]  第二条  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包括:
[BR]  (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BR]  (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
[BR]  (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BR]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BR]  (一)外币项目的套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BR]  (二)与购建固定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BR]  (三)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二章记账本位币的确定第四条  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BR]  第五条 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BR]  (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
[BR]  (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
[BR]  (三)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BR]  第六条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BR]  (一)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
[BR]  (二)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    .
[BR]  (三)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
[BR]  (四)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
[BR]  第七条 境外经营,是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
[BR]  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
[BR]  第八条  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BR]  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第三章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BR]  第九条  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BR]  第十条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BR]  第十一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BR]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BR]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BR]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BR]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非货币性项目是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第四章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第十二条  企业将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并入本企业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折算:
[BR]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BR]  (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BR]  (三)按照本条(一)、(二)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并入后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其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部分,并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
[BR]  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BR]  第十三条  企业在并入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折算:
[BR]  首先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然后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BR]  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BR]  第十四条  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已列入并入后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BR]  第十五条  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将其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08: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披露
[BR]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外币折算有关的下列信息:
[BR]  (一)企业及其境外经营采用的记账本位币及选定的原因;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说明变更理由。
[BR]  (二)采用近似汇率的,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
[BR]  (三)当期损益中的汇兑差额。(四)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服电话

0730-230 9876

工作时间 全天 8:00-17:30

微信公众号

APP客户端

Copyright © 2016-2017 WWW.XYPUB.COM All Rights Reserved. Discuz!X3.4 @技术支持:NS TECH 粤ICP备16098181号-2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