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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 08: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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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后续计量
[BR]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生物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情况除外。
[BR]第十六条 因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成本。
[BR]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BR]第十七条 企业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BR]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所包含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
[BR]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 规定的除外。
[BR]第十九条 企业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BR](一)该资产的预计产出能力或实物产量;
[BR](二)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如产畜和役畜衰老、经济林老化等;
[BR](三)该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品种的出现而使现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产出能力和产出农产品的质量等方面相对下降、市场需求的变化使生产性生物资产产出的农产品相对过时等。
[BR]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BR]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的预期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或者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调整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或者改变折旧方法。
[BR]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并确认为当期损失。上述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确定。
[BR]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计入当期损益。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BR]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BR]第二十二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BR]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BR](一)生物资产所在地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BR](二)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估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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